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950號
TCDV,95,聲,950,200606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50號
受 罰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 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 ,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 ,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而就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上開規定。二、查受罰人於民國93年7月1日同意擔任稜威福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人,而公司股東於民國93年9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選 任受罰人為清算人,此有稜威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 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故依法受罰人應 於94年3月30日前完結清算,然受罰人卻於95年5月11日始具 狀(見受罰人呈報狀第一頁本院之戳記)向本院聲請展期完 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 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稜威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