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76號
TCDV,95,聲,76,200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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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6日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第2行、理由第2段第6行、第3段第7行關於1386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339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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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