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趙小鸞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複 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被 告 陳秀玲訴訟代理人 李中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