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整字,95年度,1號
TCDV,95,整,1,200606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永成會計師為聲請人之公司重整檢查人。本件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聲請重整,法院除得依公司法第284條第1項、第 2項 之規定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 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 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業務、財務 狀況及資產估價。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 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 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㈣聲請書狀 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 重整方案之可行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司法第 28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業經本院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 ,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之必要,爰依職權並參酌臺灣省會計 師公會推薦,選任楊永成會計師為重整檢查人。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1/1頁


參考資料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