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812號
TCDV,95,拍,812,200606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訴外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4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4月9日起至民國116年4 月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甲○○於民國86年9月17日向訴外人台中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3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9月17日,應按月繳納  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訴外人台中區中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並於民國93年4月9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 ,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92年11月27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30,115元、代償金額 486,72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人捷盟建設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 ,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14日具狀陳報:有向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30,000元乙事,惟自民國89年6月後 因景氣不好,未繼續交付貸款,但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從未向相對人催繳,突然於民國92年11月15日將對相對人 之債權轉讓到祥和建設楊煥樹等六人身上,讓相對人感覺有 受騙的感覺,又最近購買戶組自救會要自己經營賣場,楊煥 樹先生才對相對人提出告訴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 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 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 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 辯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 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 ,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瑞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