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3年度,24號
TCDV,93,國,24,2006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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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己○○
      戊○○
      乙○○
      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中縣東勢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國字第2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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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