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一加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傑
被上訴人 宜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2322號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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