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95年度,236號
TCDM,95,自緝,236,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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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緝字第236號
自 訴 人 乙○○即凱撒王飲
自訴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 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代理人甲○○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到庭,然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庭;再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到庭,並告知自訴人乙○○,而自訴代理人依然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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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