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31號
TYDV,105,訴,2231,201706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宏丞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何忠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6 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4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