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181號
TCDM,95,交附民,181,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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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戊○○
      甲○○
      己○○
      丙○○
      乙○○
被   告 丁○○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昌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楊真明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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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