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3811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林宜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
73號),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長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村公司)之負 責人,因見社會充斥減肥風氣,有利可圖,明知傑登生研有 限公司(下稱傑登公司)負責人林俊傑提供其試用含土耳其 草莓酵母之「酵母粉膠囊」食品,僅有促進腸蠕動、排便功 能,且每日僅服用一粒,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 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林俊 傑以每盒六十粒裝,每盒新臺幣(以下同)七百五十元之價 格,買入上開「酵母粉膠囊」之食品,再以「沙丘之星-土 耳其草莓酵母」為包裝名稱,並於外包裝盒上標示一天使用 三次,每次二至三顆,且為表示產品之珍貴以利提高售價, 佯於產品說明表示:「土耳其草苺是野生的沙漠三年長成的 植物....,土耳其草莓裡含有一種叫波里芬諾的化學物質, 它可以阻止癌細胞的形成....,土耳其草莓是直接進入你的 細胞組織,分子顆粒比奈米微粒還要小,吃進去馬上會迅速 穿透腸胃的黏膜組織進入體內... 達到局部減重塑身的效果 」等文字,又在各報章雜誌、電視頻道大量密集刊登及播放 由不知情之藝人陳盈潔所拍攝之廣告,佯稱:「該產品係深 入細胞核-皂化死脂肪直擊頑固肥胖的核心」等語,且匿飾 陳盈潔減重是配合運動之結果、不實誇大陳盈潔使用該產品 之減重成果而大肆宣傳土耳其草莓酵母之減肥效果,並以每 盒六十粒裝售價二千五百元至三千二百元之價格對外販售, 再由不知情之長村公司銷售人員對見上開廣告而詢問之消費 者保證使用該產品四個月即可減重二十餘公斤等語,致使洪 女卿、林雲美、郭玉鵬、徐銀霞、陳韻如、黃桃、蘇月鵝、 張俞珮、曾靖瑛、羅翎禎、李菊珍、林靜慧、黃淑娟、林王
美汝、李景惠、陳素琴、張麗珠、李玉齡、莊芳玫、孫春美 、陳恩妤、柯超丹、林吟黛、陳藝貞、江惠貞、羅阿琴、曾 心儀、張君娥、羅欣育、蕭雅婷、韓家珍、盧惠雯、鄧秀芬 、陳億珊、張素碧、王麗美、林麗英、吳惠敏、陳麗美、林 麗茹、林子瑛、陳秀幸、蔡宜樺、謝靜怡、解文敏、簡嘉伶 、吳筱菁、蔡王素卿、彭秀華、蔡淑慧、張雅婷、陳麗玉、 乙○○、童淑玲、黃美惠、林秀英、張群分、王韻茹、賴桂 雪、劉滿玉、陳素瑩、李加千、徐毓蓮、傅美君、蔡玫如、 陳綺玲、徐金玫、劉秋萍、方心瑜、韓美玉、吳正芬、葉美 玲、李佳穎、郭翰翔、張銘分、蔡宜諠、洪濤、洪玉慧等人 因而陷於錯誤,紛紛一次購買多盒,計共詐得約一、二百萬 元,並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嗣因洪女卿等人服用後, 並無減肥效果且還發生狂瀉情況,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甲○○應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予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 協會(被告甲○○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履行完畢,有建 華銀行匯款委託書一紙在卷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日晟
法 官 余德正
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