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393號
TCDM,94,訴,1393,20060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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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卯○○能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 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方便 取得贓款或使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 用雖無必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 物匯款之工具,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為常業詐欺取財罪亦無違 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常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上旬某日,將其所有之臺中漢口路郵局帳 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及不知情之乙○○所有之臺中福平郵局帳戶(局號:000 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在臺中市○○路○○道大廈地下一樓,交給真實姓名 不詳,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使用。嗣卯○○交付之上開 郵局帳戶資料再流入丁○○、古協成、庚○○、張景盛、辰 ○○、陳宗仁(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或簽併法院審理)及年籍不詳綽號「PK」之成年男子等 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虛偽之「香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 」(下簡稱富聯科技公司)為名,復設計、印製訛以「香港 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成立二週年紀念為名義,舉辦千萬 贈品回饋好禮大相送等活動,大量寄發刮刮樂中獎宣傳海報 及樂透彩袋等文件,裝入信封後郵寄,丑○○、辛○○、己 ○○、甲○○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至十月間,收到上開文件 後,以為自己刮中獎項而撥打宣傳海報之電話查詢領獎之流 程,該詐欺集團負責接聽電話之人於同年八月至十一月間, 即以各種不同之職稱,向丑○○等人佯稱中獎,並以購買義 賣電腦或繳納彩金之稅金等各種名目詐騙之,表示要先匯入 需繳納之稅金、保證金、佣金、入會費、手續費、律師費等 相關款項始能領取彩金,致丑○○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依其 等指示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原因,將所需之金錢匯入上開詐欺 集團使用之巳○○、壬○○、子○○、未○○、癸○○(上 開五人均已審結)等人所申設之帳戶內(匯入時間、金額、



原因詳如附表所示),丁○○、古協成、庚○○、張景盛、 辰○○、陳宗仁等則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或將部分詐騙款項 轉入未○○等人(已審結)帳戶後,分別轉入乙○○之上開 郵局帳戶後,再行提領,並恃以為生,而以之為業。嗣因丑 ○○等人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丑○○、辛○○、己○○、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於審判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丑○○、辛○○、被害人己○○之胞弟戊○○、甲○○ 於警詢時指述上述告訴人丑○○等人因誤信上開詐欺集團內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提供之詐騙訊息,以致均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未○○ 等人所申請設立之郵局帳戶等情相符,並經丙○○、丁○○ 於警詢、偵查供述明確,且有被告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告訴人丑○○、辛○○、甲○○、被害人己○ ○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明細、刮刮 樂詐財廣告單,及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等在卷可稽,足徵被 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區 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 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 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 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 能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 戶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 係合法收入,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而無向他人購 買帳戶之必要;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不正方式向 不特定人取得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情應能懷疑其目 的在於施詐行騙以取得他人之財物,且以退稅、中獎等不實 電話內容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 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 告係已成年且具有相當智識之人,對於社會上利用人頭帳戶 從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情事及取得其帳戶之人可能利用人 頭帳戶作為犯罪使用之情,亦可充分知悉明瞭;因此,被告 對於該取得其帳戶之人實施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可預見, 且其對於該取得其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向人詐騙財物,且以 之為業,並無違背其本意。復參以告訴人丑○○、辛○○、 甲○○、被害人己○○之胞弟戊○○均指稱係遭以中獎等為



由,使告訴人丑○○等人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同案 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以上開詐欺集團以大量散發刮刮樂詐財 廣告隨機尋找不特定之被害人,及被害人匯入之金錢隨即遭 提領,被害人數不特定及獲取犯罪所得非少之情狀觀之,古 協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均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無疑,彼等從事詐欺取財 之不法行為,自係恃此為生,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 詐欺罪。至被告單純交付其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 、密碼之行為,既非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復查 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共同常 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足認被告僅係該當於幫助常業詐欺 取財之罪責。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 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八 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 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卯○○與上開案 外人丁○○等人所組犯罪集團成員並無共同實施常業詐欺取 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 犯意,提供前述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予上開詐欺集團 ,已如前述。該詐欺集團之人員並利用被告之幫助,使告訴 人丑○○、辛○○、甲○○、被害人己○○在遭該詐欺集團 之人員施用詐術後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同案被告未 ○○等人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並將詐欺 所得款項部分轉入被告之前揭帳戶後提領,或再將部分款項 轉入同案被告寅○○之上述帳戶後提領,從而促上開詐欺集 團常業詐欺取財結果之實現,是被告所為係參與常業詐欺取 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 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上開說明,應認其 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 ,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 審酌被告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 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情節非輕; 然參酌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自承因經濟困頓 ,始為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 告為本件犯罪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此次因一時失慮為本件犯行 ,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為刑之宣告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被告交 予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之之上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 物,因被告僅係幫助犯,既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 該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因而負擔幫助犯罪責,則與所 幫助之正犯間,自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正犯所有供犯罪 所用、預備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於宣告幫助犯之罪刑 時併為沒收,是對於該詐欺集團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即 不在宣告被告罪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得 利
余 德 正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 玉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附錄本案論科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告開戶銀行 │被害人│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備 註 │
│ │及帳號 │ │ │ 匯款金額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丑○○│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 │接到香港富聯科技投│四日匯一百萬│92偵99│
│一 │ │ │資有限公司海報,內│元 │46卷二│
│ │戶名:巳○○ │ │有彩券號碼 │ │第169 │




│ │ │ │HZ00000000 0張, │ │頁。 │
│ │ │ │我打海報上電話 │ │ │
│ │ │ │000000000,該公司 │ │匯款單│
│ │ │ │稱我中第三獎港幣二│ │:同卷│
│ │ │ │五萬,自稱王心雲業│ │176頁 │
│ │ │ │務要我留行動電話給│ │。 │
│ │ │ │他,並要我先匯錢給│ │ │
│ │ │ │巳○○等多人帳戶內│ │ │
│ │ │ │,我共被騙新臺幣二│ │ │
│ │ │ │一五○萬五千元 │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辛○○│八九年九月接到香港│八十九年九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 │富聯科技投資有限公│十一日匯十萬│92偵99│
│ │ │ │司海報,內有彩券號│元。 │46卷二│
│二 │戶名:巳○○ │ │碼HZ000000000張,│ │第182 │
│ │ │ │我打海報上電話0800│ │頁。 │
│ │ │ │52205,該公司稱我 │八十九年九月│ │
│ │ │ │中第三獎港幣二五萬│十三日匯三十│匯款單│
│ │ │ │,自稱林慧虹業務要│萬元。 │:同卷│
│ │ │ │我留家中電話給他,│八十九年九月│187至 │
│ │ │ │並要我先匯義賣電腦│二十日匯二十│189頁 │
│ │ │ │費用十萬五千四百五│萬元。 │ │
│ │ │ │十五元,之後又叫我│八十九年九月│ │
│ │ │ │匯臨時會員費,保證│二五日匯一百│ │
│ │ │ │金三百萬元、四星設│萬元。 │ │
│ │ │ │定費保證金八百萬元│ │ │
│ │ │ │、違約金等給巳○○│ │ │
│ │ │ │等多人帳戶,我共匯│ │ │
│ │ │ │七百十萬五千四百五│ │ │
│ │ │ │十五元全數被騙。 │ │ │
│ │ │ │ │ │ │
├──┼───────┼───┼─────────┼──────┼───┤
│ │大雅郵局 │己○○│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 │在臺北市住處接到一│四日匯三十五│92偵99│
│ │ │ │封香港富聯科技二週│萬元。 │46卷二│
│三 │戶名:壬○○ │ │年慶之廣告單及樂透│ │第194 │
│ │ │ │彩券袋一個,經對獎│ │頁。 │
│ │ │ │發現中三獎港幣二五│八十九年十月│ │
│ │ │ │萬,一百元港幣禮券│十七日匯三十│匯款單│
│ │ │ │,依廣告單電話去電│萬元。 │:同卷│




│ │ │ │查證,陸陸續續共匯│ │197、 │
│ │ │ │四九○萬五千四百五│ │200 頁│
│ │ │ │十五元,直到八九年│ │ │
│ │ │ │十二月一日歹徒通訊│ │ │
│ │ │ │電話中斷,始知受騙│ │ │
│ │ │ │上當。 │ │ │
│ │ │ │ │ │ │
├──┼───────┼───┼─────────┼──────┼───┤
│ │太平宜欣郵局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己○○│在臺北市天母住處接│四日匯一百萬│92偵99│
│四 │ │ │到一封香港富聯科技│元。 │46卷二│
│ │戶名:子○○ │ │二週年慶之廣告單及│ │第194 │
│ │ │ │樂透彩券袋一個,經│ │頁。 │
│ │ │ │對獎發現中三獎港幣│ │ │
│ │ │ │二五萬,一百元港幣│ │匯款單│
│ │ │ │禮券,依廣告單打電│ │:同卷│
│ │ │ │話去電查證後,於九│ │198頁 │
│ │ │ │月七日匯十五萬餘元│ │ │
│ │ │ │至歹徒帳戶,之後歹│ │ │
│ │ │ │徒便以加入會員、中│ │ │
│ │ │ │彩金、抽佣金許多理│ │ │
│ │ │ │由要求匯款,陸陸續│ │ │
│ │ │ │續共匯四九○萬五千│ │ │
│ │ │ │四百五十五元,直到│ │ │
│ │ │ │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歹│ │ │
│ │ │ │徒通訊電話中斷,始│ │ │
│ │ │ │知受騙上當。 │ │ │
├──┼───────┼───┼─────────┼──────┼───┤
│ │神岡社口郵局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九月│警詢:│
│五 │00000000000000│己○○│在臺北市天母住處接│二一日匯二十│92偵99│
│ │ │ │到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五萬元。 │46卷二│
│ │戶名:癸○○ │ │二週年慶之廣告單及│ │第194 │
│ │ │ │樂透彩券袋一個,經│ │頁。 │
│ │ │ │對獎發現中三獎港幣│ │ │
│ │ │ │二五萬,一百元港幣│ │ │
│ │ │ │禮券,依廣告單打電│ │ │
│ │ │ │話去電查證後,於九│ │匯款單│
│ │ │ │月七日匯十五萬餘元│ │:同卷│
│ │ │ │至歹徒帳戶,之後歹│ │201頁 │
│ │ │ │徒便以加入會員、中│ │ │




│ │ │ │彩金、抽佣金許多理│ │ │
│ │ │ │由要求匯款,陸陸續│ │ │
│ │ │ │續共匯四九○萬五千│ │ │
│ │ │ │四百五十五元,直到│ │ │
│ │ │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 │
│ │ │ │歹徒通訊電話中斷,│ │ │
│ │ │ │始知受騙上當。 │ │ │
├──┼───────┼───┼─────────┼──────┼───┤
│ │潭子郵局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九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己○○│在臺北市天母住處接│七日匯十萬五│92偵99│
│六 │ │ │到一封香港富聯科技│千四百五十五│46卷二│
│ │戶名:未○○ │ │二週年慶之廣告單及│元 │第194 │
│ │ │ │樂透彩券袋一個,經│ │頁。 │
│ │ │ │對獎發現中三獎港幣│ │ │
│ │ │ │二五萬元,一百元港│ │匯款單│
│ │ │ │幣禮券,依廣告單打│ │:同卷│
│ │ │ │電話去電查證後,於│ │205頁 │
│ │ │ │九月七日匯十五萬餘│ │ │
│ │ │ │元至歹徒帳戶,之後│ │ │
│ │ │ │歹徒便以加入會員、│ │ │
│ │ │ │中彩金、抽佣金許多│ │ │
│ │ │ │理由要求匯款,陸陸│ │ │
│ │ │ │續續共匯四百九十萬│ │ │
│ │ │ │五千四百五十五元,│ │ │
│ │ │ │直到八十九年十二月│ │ │
│ │ │ │一日歹徒通訊電話中│ │ │
│ │ │ │斷,始知受騙上當。│ │ │
├──┼───────┼───┼─────────┼──────┼───┤
│ │潭子郵局 │ │八十九年十月間,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甲○○│到一封香港馬會彩券│二三日匯一萬│92偵99│
│ │ │ │局之週年慶刮刮樂彩│元 │46卷二│
│七 │戶名:未○○ │ │券一張,打電話過去│ │第209 │
│ │ │ │說我中了三萬元港幣│八十九年十月│頁 │
│ │ │ │,要我先匯十二萬元│三十日匯六萬│ │
│ │ │ │認購愛心電腦,並依│元 │ │
│ │ │ │指示匯款後,音訊全│ │匯款單│
│ │ │ │無,始知受騙上當。│ │:同卷│
│ │ │ │ │ │212、 │
│ │ │ │ │ │213頁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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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