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393號
TCDM,94,訴,1393,20060615,10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卯○○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四年四 月十四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三四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卯○○仍不知悔改,其能預見一般人無 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 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方便取得贓款或使犯行不易 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雖無必引發他人萌生 犯罪之確信,但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之工具,仍以縱 若有人持以為常業詐欺取財罪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 他人常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八十九年八月上旬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大甲廟口郵局帳戶(局號:00 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交給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卯○○交付之上開郵局 帳戶資料再流入丙○○、古協成、己○○、張景盛、巳○○ 、陳宗仁(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 簽併法院審理)及年籍不詳綽號「PK」之成年男子等人組 成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以虛偽之「香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 下簡稱富聯科技公司)為名,復設計、印製訛以「香港富聯 科技投顧有限公司」成立二週年紀念為名義,舉辦千萬贈品 回饋好禮大相送等活動,大量寄發刮刮樂中獎宣傳海報及樂 透彩袋等文件,裝入信封後郵寄,寅○○、庚○○、戊○○ 、甲○○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至十月間,收到上開文件後, 以為自己刮中獎項而撥打宣傳海報之電話查詢領獎之流程, 該詐欺集團負責接聽電話之人於同年八月至十一月間,即以 各種不同之職稱,向寅○○等人佯稱中獎,並以購買義賣電 腦或繳納彩金之稅金等各種名目詐騙之,表示要先匯入需繳 納之稅金、保證金、佣金、入會費、手續費、律師費等相關 款項始能領取彩金,致寅○○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依其等指 示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原因,將所需之金錢匯入上開詐欺集團



使用之午○○、癸○○、丑○○、戌○○、子○○(上開五 人均已審結)等人所申設之帳戶內(匯入時間、金額、原因 詳如附表所示),丙○○、古協成、己○○、張景盛、巳○ ○、陳宗仁等則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或將部分詐騙款項轉入 申○○、壬○○、酉○○、乙○○、辰○○等人(已審結) 及辛○○(通緝中,俟到案後再行審結)帳戶,再將部分款 項轉入卯○○之上開郵局帳戶後,再行提領,並恃以為生, 而以之為業。嗣因寅○○等人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寅○○、庚○○、戊○○、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前開郵局帳戶係渠所開立一情不諱,惟否認 有何幫助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八十九年,我騎機車要去存 款,將存摺、提款卡等物放在機車前方置物籃內,途中在大 甲鎮○○路與光明路交叉口摔倒,存摺等物掉下來,去藥局 擦完藥後,發現存摺不見了,回去找已經找不到了云云。二、經查:
(一)案外人丙○○、古協成、己○○、張景盛、巳○○、陳宗 仁及年籍不詳綽號「PK」之成年男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 團,以虛偽之富聯科技公司為名,設計、印製訛以「香港 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成立二週年紀念為名義,舉辦千 萬贈品回饋好禮大相送等活動,大量寄發刮刮樂中獎宣傳 海報及樂透彩袋等文件,裝入信封後郵寄,告訴人寅○○ 、庚○○、王程南及被害人戊○○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至 十月間,收到上開文件後,以為自己刮中獎項而撥打宣傳 海報之電話查詢領獎之流程,該詐欺集團負責接聽電話之 人於同年八月至十一月間,即以各種不同之職稱,向被害 人寅○○等人佯稱中獎,並以購買義賣電腦或繳納彩金之 稅金等各種名目詐騙之,表示要先匯入需繳納之稅金、保 證金、佣金、入會費、手續費、律師費等相關款項始能領 取彩金,致告訴人寅○○等人陷於錯誤,依其等指示將上 開名目之金錢匯入同案被告午○○、戌○○、丑○○、子 ○○、癸○○等人所申設之上開帳戶內(匯入時間、金額 詳如附表二),丙○○、古協成、己○○、張景盛、巳○ ○、陳宗仁等則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並將部分款項轉入同 案被告壬○○、酉○○、乙○○、辛○○、申○○所申設 之上開帳戶內,並將部分款項轉入被告卯○○之帳戶後, 再行提領等情,業據告訴人寅○○、庚○○、甲○○、被 害人戊○○之胞弟丁○○等人於警詢中指訴歷歷,核與詐



欺集團成員丙○○、古協成分別於警詢、偵訊中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告訴人寅○○、庚○○、甲○○、被害人戊 ○○等人轉帳匯款執據、被告卯○○、同案被告壬○○、 酉○○、乙○○、癸○○、子○○、辛○○、丑○○、辰 ○○、午○○、申○○、戌○○附表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在卷可稽,固堪信為真實。(二)又被告卯○○對於所申請開立之前開郵局帳戶,遭詐騙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後之匯款帳戶使用,固不否認,惟就上開 郵局帳戶何以遭詐騙集團使用一節,為上開之辯解云云; 然查:被告卯○○於九十年六月四日警詢時供述:「(  問:你有無在郵局開立帳戶?)有。(問:你於何時、何 處開戶郵局帳戶?帳號?)是於八十三年間開戶,詳細日 期不記得,在大甲廟口郵局開戶的。戶名「卯○○」,帳 號00000000000000。(問:你是否為「香 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刮刮樂集團成員?為何你「卯 ○○」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提 供該集團使用?)不是。是因為我騎機車時摔倒了,沒有 提供他人使用。(問:你於何時、何地遺失「卯○○」帳 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有無前往 郵局辦理掛失?)我是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在臺中縣大甲 鎮○○路上遺失,於八月底親自前往大甲廟口郵局辦理掛 失。(問:當失遺失哪些物件?)遺失本人「卯○○」帳 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存摺、印章 、金融卡、身分證影本兩張及新臺幣二千元。..(問: 你金融卡密碼是幾號?)密碼是三六六一。..(問:你 是否知道以金融卡提款需要密碼?何人知道你金融卡密碼 ?匯入你上述帳戶內之金額為何會被他人提領?)知道。 沒有人知道。不知道。」云云;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 四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法官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 有何意見?..)我否認有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我的 存摺是遺失的,遺失當天我去郵局寄錢,路上我剛好騎車 跌倒受傷,我本來要去醫院,但沒有帶錢,所以我就去藥 局買藥敷藥,我存摺放在機車前面的置物籃,我不知道存 摺有丟掉。過了二十多天後,我有去郵局報遺失。」云云 ;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法 官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我不認罪 ,我是跌倒遺失存摺。何時遺失我忘記了,我偶而會騎機 車跌倒,至今有約三次,都是自己機車跌倒的,也沒有報 警。我從自從騎機車以來都沒有和別人擦撞過。因為跌倒 時,東西放在機車前面的籃子,跌倒時掉在地上,回來時



就找不到了。我都是自己去宏安西藥房看傷。何時跌倒已 經很多年了,我忘記了,是在臺中縣大甲鎮○○路和光明 路交叉口跌倒的。跌倒後就自己去宏安西藥房給他擦藥, 擦完藥之後才發現東西不見了,就回到跌倒地方找,但是 找不到。我丟掉郵局的提款卡、存摺、印章、兩千元。東 西是用塑膠袋裝著,那天我是要去存兩千元,所以帶著這 些東西,出門我有帶著皮夾,內有身分證、駕照。..我 有辦理語音轉帳,我心裡想在臺北工作,用語音轉帳比較 方便,可以轉來臺北工作地方比較方便。提款卡的密碼為 三六六一,語音轉帳的密碼為三六六一,因為我以前家裡 的電話號碼是00000000,現在家裡還是這個號碼 。存摺不見是二十多天後才掛失,但我沒有去報警。我是 親自到大甲郵局辦理掛失,因為我沒有錢可以存,所以我 就沒有辦補發,掛失後經過半年左右才去辦補發,有領新 存摺,沒領新提款卡。」云云;於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五日審判期日時供稱:「(審判長問:有無辦大甲廟口郵 局00000000000000帳戶?)我有辦郵局帳 戶,但帳號忘記了。(審判長問:開戶做何用?)工作存 錢用的。(審判長問:這個帳戶跑到何處?)遺失。(審 判長問:何時、何地遺失?)時間忘記了,大約在八十幾 年,地點是在光明路、順天路交叉口。(審判長問:為何 在那裡遺失?)當天我要去存錢,騎機車過十字路口跌倒 受傷,我要去醫院包紮,我就去西藥房擦藥,因為那時我 沒有辦健保卡,所以去西藥房擦藥。(審判長問:當天遺 失哪些東西?)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在存摺內的二千 元。(審判長問:你要存款,帶提款卡做何用?)我都裝 在袋子裡面。..(審判長問:何時發現遺失?)擦藥出 來時發現東西遺失,有回去找,但找不到。(審判長問: 找不到之後如何處理?)我腳很痛,所以先回家,朋友叫 我去辦掛失,經過幾天我才去辦掛失。(審判長問:你的 帳戶為何被詐欺集團拿去使用?)我不知道。(審判長問 :詐欺集團為何會有你的密碼?)密碼用鉛筆寫在存摺內 ,是我電話號碼後四碼。(審判長問:為何寫在存摺上? )怕忘記,因為家裡的電話常常在換。(審判長問:遺失 之後隔了多久報掛失?)二十天左右。(審判長問:為何 隔了那麼久?)腳受傷不方便,我想說裡面沒有錢應該沒 有關係,後來朋友叫我去掛失,我等腳傷好一點才去辦掛 失。(審判長問:受傷二十幾天才去辦掛失,受傷很嚴重 嗎?)只有擦傷。(審判長問:密碼?)三六六一。(審 判長問:你記得很清楚,為何怕忘記而寫在存摺上?)因



為那是我家裡的電話號碼,我家的電話號碼常常更換,現 在又換回原來的電話號碼。(審判長問:平常這些帳戶存 摺、提款卡放在何處?)放在家裡房間的抽屜裡。(審判 長問:有無申請語音服務?)有。(審判長問:為何要申 請語音服務?)但我沒有用,我不會用。(審判長問:不 會用,為何要申請?)我想申請起來,但我沒有要用。申 請這個沒有什麼目的。(審判長問:申請語音服務的目的 ?)沒有目的,我自己會用時才用,有機會就會用,要去 請教。(審判長問:何時申請語音服務?)丟掉存摺前一 週。(審判長問:為何那麼巧合?)我不知道。(審判長 問:為何專程申請語音服務?)沒有專程,我那天去郵局 沒有辦別的事情,就只有申請語音服務。」云云。被告卯 ○○雖就其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等一再辯稱 係騎機車摔倒遺失云云;惟被告供述摔倒時遺失之物品, 前後不一;且其供述遺失當日係為去郵局存款,除了攜帶 存摺外,竟又攜帶一般供領款使用之印章、提款卡,況且 被告既稱當日有帶皮夾,卻不將存款不需用到之提款卡放 置於皮夾內,竟特意與存摺、印章等重要物品一起置於塑 膠帶內,顯迥異於常情,而被告卯○○雖稱為了怕忘記, 才將密碼寫在存摺上云云,然觀被告卯○○歷次之訊問, 被告卯○○就其設定之密碼「三六六一」既均能毫不遲疑 的說出,顯然其並非無法記憶,況且該號碼又係取自其家 中電話號碼後四碼,衡情,顯較無忘記之可能,是被告卯 ○○上開辯解有諸多齟齬之處,益徵被告卯○○之供述有 不可採信之處。再被告雖稱遺失後二十日左右即辦理掛失 云云;然查被告卯○○曾向大甲廟口郵局申辦掛失二次, 時間一次為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次為九十年三月 二十三日,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九十四年十 月十二日營字第○九四五○一○三○三號函及所附之掛失 止付申請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卯○○所稱於八十九年八 月間遺失後二十日許,即辦理掛失一節與事實不符;更何 況其復自承無證據可提出供調查證明其上開郵局存摺、印 章、提款卡等物係遺失,故被告卯○○上開供述實難採信 。
(三)按郵局存摺、提款卡及語音系統之密碼,一般人不易猜到 所設定之密碼,若非經開戶或使用者本人告知,其他人不 可能知悉提款卡之密碼,且被告卯○○復自承沒有別人知 道其密碼,是被告卯○○所申設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等物 ,苟非由被告卯○○親自交由他人使用,則他人何以得知 被告卯○○前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語音轉帳之密碼?又



查,被告卯○○申請使用之前開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如 係因遺失而遭人使用,衡酌被告卯○○為成年人,且有一 定之智識程度,而郵局存摺等物為個人理財工具使用之物 ,依日常生活經驗均可判斷係屬相當重要之物品,其竟未 報案,且遲至半年後才申請補發,此據被告卯○○供述在 卷,而此實與常情有違。況且被告卯○○申請之前開帳戶 茍係遺失,拾獲者自可預期被告有報警處理或申請掛失前 開帳戶之可能,且詐欺集團豈有大費周章詐騙被害人,指 示其匯款至隨時無法使用之帳戶內,而自陷於一方面無法 提領所詐得金額以遂行犯罪目的,他方面卻仍受刑事追訴 之危險?凡此在在證明被告卯○○所辯不符常情,從而足 認前開帳戶係被告卯○○自己交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 ,而交付流入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使用無誤。
(四)按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 意;又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   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   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周知之   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係合法收入,本可自  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而無向他人購買帳戶之必要;苟 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不正方式向不特定人取得他   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情應能懷疑其目的在於施詐行   騙以取得他人之財物,且以退稅、中獎等不實電話內容而   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 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卯○ ○係已成年且具有相當智識之人,對於社會上利用人頭帳 戶從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情事及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男子可能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使用之情,亦可充分知悉 明瞭;因此,被告卯○○對於收取上述帳戶之不詳姓名年 籍之成年男子,將上開帳戶提供實施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 應可預見,且其對於前揭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提供其 帳戶給前述詐欺集團向人詐騙財物,並無違背其本意。復 參以告訴人寅○○、庚○○、甲○○、被害人戊○○之胞 弟丁○○均指稱係遭以中獎等為由,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同案被告郵局帳戶,以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以大量 散發刮刮樂詐財廣告隨機尋找不特定之被害人,及告訴人 寅○○等人匯入之金錢隨即遭提領,被害人數不特定及獲 取犯罪所得非少之情狀觀之,該姓名年籍不詳人士與古協



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均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無疑,彼等從事詐欺取 財之不法行為,自係恃此為生,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至被告卯○○單純交付其郵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印章、密碼之行為,既非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行為,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卯○○與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何共同常業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足認被告卯○○僅係該當於幫助常業詐欺取 財之罪責。
(五)綜上所述,被告卯○○以不詳方法,提供其所申請開立之 郵局帳戶予前揭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交付給上開詐欺集 團作為常業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使用之情,應堪認定。被 告卯○○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卯○○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 定。
二、按犯常業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人處分其常業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物,是否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或同條第 二項之常業洗錢罪,依同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應以行為人是否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之追 查或處罰,而另有掩飾或隱匿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洗錢行 為為必要,亦即行為人須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常業詐欺取 財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洗 錢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之追 查或處罰而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洗錢之行為),始克相當 。若行為人僅單純的提領常業詐欺取財所得之財物供己花用 ,並無洗錢之犯意或無洗錢之行為,自不能以洗錢防制法第 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相繩。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妨 礙重大犯罪(同法第三條)之追查或處罰,以阻遏洗錢者享 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該法第一條之立 法理由說明參照),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妨礙國家對於 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 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 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 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 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九五六號判決、九十 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六三、三六三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簡言之,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 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



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 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得 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 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 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查:本件詐 欺集團,利用同案被告癸○○、午○○、丑○○、子○○、 戌○○等人及其他人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將常業詐欺取財所 得之款項直接匯入同案被告癸○○、午○○、丑○○、子○ ○、戌○○等人帳戶,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告訴人寅○○等人 將金錢匯入其所提供之人頭帳戶之行為,本即係該常業詐欺 集團為實施其常業詐欺取財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於取得財 物後另為掩飾、隱匿其詐欺所得之行為,而詐欺集團成員古 協成等人將款項領出或轉帳,其中提領屬於實現取得贓款之 行為,轉帳屬於間接實現取得贓款之處分行為,並未合法化 資金之來源,更何況轉帳仍可經由金融機關之資金流向勾稽 追查,使得偵查機關可一目了然資金來源之不法性,資金與 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並未被切斷,與「掩飾」、「隱匿」 之性質亦有不符,核與洗錢法制法第二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 成要件有間,故應無另成立洗錢防制法之餘地。次按刑法上 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八年度臺上 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 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詐欺集團係以印製散佈刮刮樂 傳單之方式,詐欺不特定民眾,顯見主觀上已以詐欺不特定 民眾所獲取之財物,為其謀生之主要憑藉,客觀上亦表現其 恃以為常業之意思,顯見其等以詐欺取財為生而以此為業之 意,已如前述,而被告卯○○並非參與詐欺集團中接聽電話 或指示被害人匯款之詐欺構成要件行為,僅係單純提供帳戶 、提款轉帳等詐欺集團之外圍行為,且其等經警查獲之風險 較高,詐欺集團端無使之深入了解集團內部運作而冒經警查 獲之風險,是難認被告卯○○與詐欺集團之常業詐欺取財犯 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 意,分別提供前述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予上述與詐欺 集團有犯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已如前述。 該詐騙集團之人員並利用被告卯○○之幫助,使告訴人寅○ ○、庚○○、甲○○、被害人戊○○在遭該詐騙集團之人員 施用詐術後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同案被告癸○○、 午○○、丑○○、子○○、戌○○所提供之前揭帳戶,並由



上開集團成員將部分款項轉入同案被告酉○○等人帳戶內, 再將部分款項轉入被告卯○○之帳戶後,加以提領,從而促 上開詐欺集團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之實現,是被告卯○○所為 係參與常業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 明被告卯○○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 下,依上開說明,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 被告卯○○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 財罪。被告卯○○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爰依刑法第三十條 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卯○○曾因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三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 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 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 卯○○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情節甚鉅,應 予以嚴懲,且其等犯後復未與告訴人寅○○、庚○○、甲○ ○、被害人戊○○和解,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陳與仁交予上開詐欺集團 使用之之上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因被告卯○ ○僅係幫助犯,既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該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因而各自負擔幫助犯罪責,則與所幫助 之正犯間,自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 、預備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於宣告幫助犯之罪刑時併 為沒收,是對於該詐欺集團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在 宣告被告卯○○罪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余 德 正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 玉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附錄本案論科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告開戶銀行 │被害人│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備 註 │
│ │及帳號 │ │ │ 匯款金額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寅○○│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 │接到香港富聯科技投│四日匯一百萬│92偵99│
│一 │ │ │資有限公司海報,內│元 │46卷二│
│ │戶名:午○○ │ │有彩券號碼 │ │第169 │
│ │ │ │HZ00000000 0張, │ │頁。 │
│ │ │ │我打海報上電話 │ │ │
│ │ │ │000000000,該公司 │ │匯款單│
│ │ │ │稱我中第三獎港幣二│ │:同卷│
│ │ │ │五萬,自稱王心雲業│ │176頁 │
│ │ │ │務要我留行動電話給│ │。 │
│ │ │ │他,並要我先匯錢給│ │ │
│ │ │ │午○○等多人帳戶內│ │ │
│ │ │ │,我共被騙新臺幣二│ │ │
│ │ │ │一五○萬五千元 │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庚○○│八九年九月接到香港│八十九年九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 │富聯科技投資有限公│十一日匯十萬│92偵99│
│ │ │ │司海報,內有彩券號│元。 │46卷二│
│二 │戶名:午○○ │ │碼HZ000000000張,│ │第182 │
│ │ │ │我打海報上電話0800│ │頁。 │
│ │ │ │52205,該公司稱我 │八十九年九月│ │
│ │ │ │中第三獎港幣二五萬│十三日匯三十│匯款單│
│ │ │ │,自稱林慧虹業務要│萬元。 │:同卷│
│ │ │ │我留家中電話給他,│八十九年九月│187至 │
│ │ │ │並要我先匯義賣電腦│二十日匯二十│189頁 │
│ │ │ │費用十萬五千四百五│萬元。 │ │
│ │ │ │十五元,之後又叫我│八十九年九月│ │




│ │ │ │匯臨時會員費,保證│二五日匯一百│ │
│ │ │ │金三百萬元、四星設│萬元。 │ │
│ │ │ │定費保證金八百萬元│ │ │
│ │ │ │、違約金等給午○○│ │ │
│ │ │ │等多人帳戶,我共匯│ │ │
│ │ │ │七百十萬五千四百五│ │ │
│ │ │ │十五元全數被騙。 │ │ │
│ │ │ │ │ │ │
├──┼───────┼───┼─────────┼──────┼───┤
│ │大雅郵局 │戊○○│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 │在臺北市住處接到一│四日匯三十五│92偵99│
│ │ │ │封香港富聯科技二週│萬元。 │46卷二│
│三 │戶名:癸○○ │ │年慶之廣告單及樂透│ │第194 │
│ │ │ │彩券袋一個,經對獎│ │頁。 │
│ │ │ │發現中三獎港幣二五│八十九年十月│ │
│ │ │ │萬,一百元港幣禮券│十七日匯三十│匯款單│
│ │ │ │,依廣告單電話去電│萬元。 │:同卷│
│ │ │ │查證,陸陸續續共匯│ │197、 │
│ │ │ │四九○萬五千四百五│ │200 頁│
│ │ │ │十五元,直到八九年│ │ │
│ │ │ │十二月一日歹徒通訊│ │ │
│ │ │ │電話中斷,始知受騙│ │ │
│ │ │ │上當。 │ │ │
│ │ │ │ │ │ │
├──┼───────┼───┼─────────┼──────┼───┤
│ │太平宜欣郵局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戊○○│在臺北市天母住處接│四日匯一百萬│92偵99│
│四 │ │ │到一封香港富聯科技│元。 │46卷二│
│ │戶名:丑○○ │ │二週年慶之廣告單及│ │第194 │
│ │ │ │樂透彩券袋一個,經│ │頁。 │
│ │ │ │對獎發現中三獎港幣│ │ │
│ │ │ │二五萬,一百元港幣│ │匯款單│
│ │ │ │禮券,依廣告單打電│ │:同卷│
│ │ │ │話去電查證後,於九│ │198頁 │
│ │ │ │月七日匯十五萬餘元│ │ │
│ │ │ │至歹徒帳戶,之後歹│ │ │
│ │ │ │徒便以加入會員、中│ │ │
│ │ │ │彩金、抽佣金許多理│ │ │
│ │ │ │由要求匯款,陸陸續│ │ │
│ │ │ │續共匯四九○萬五千│ │ │




│ │ │ │四百五十五元,直到│ │ │
│ │ │ │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歹│ │ │
│ │ │ │徒通訊電話中斷,始│ │ │
│ │ │ │知受騙上當。 │ │ │
├──┼───────┼───┼─────────┼──────┼───┤
│ │神岡社口郵局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九月│警詢:│
│五 │00000000000000│戊○○│在臺北市天母住處接│二一日匯二十│92偵99│
│ │ │ │到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五萬元。 │46卷二│
│ │戶名:子○○ │ │二週年慶之廣告單及│ │第194 │
│ │ │ │樂透彩券袋一個,經│ │頁。 │
│ │ │ │對獎發現中三獎港幣│ │ │
│ │ │ │二五萬,一百元港幣│ │ │
│ │ │ │禮券,依廣告單打電│ │ │
│ │ │ │話去電查證後,於九│ │匯款單│
│ │ │ │月七日匯十五萬餘元│ │:同卷│
│ │ │ │至歹徒帳戶,之後歹│ │201頁 │
│ │ │ │徒便以加入會員、中│ │ │
│ │ │ │彩金、抽佣金許多理│ │ │
│ │ │ │由要求匯款,陸陸續│ │ │
│ │ │ │續共匯四九○萬五千│ │ │
│ │ │ │四百五十五元,直到│ │ │
│ │ │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 │
│ │ │ │歹徒通訊電話中斷,│ │ │
│ │ │ │始知受騙上當。 │ │ │
├──┼───────┼───┼─────────┼──────┼───┤
│ │潭子郵局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十九年九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戊○○│在臺北市天母住處接│七日匯十萬五│92偵99│
│六 │ │ │到一封香港富聯科技│千四百五十五│46卷二│
│ │戶名:戌○○ │ │二週年慶之廣告單及│元 │第194 │
│ │ │ │樂透彩券袋一個,經│ │頁。 │
│ │ │ │對獎發現中三獎港幣│ │ │
│ │ │ │二五萬元,一百元港│ │匯款單│
│ │ │ │幣禮券,依廣告單打│ │:同卷│
│ │ │ │電話去電查證後,於│ │205頁 │
│ │ │ │九月七日匯十五萬餘│ │ │
│ │ │ │元至歹徒帳戶,之後│ │ │
│ │ │ │歹徒便以加入會員、│ │ │
│ │ │ │中彩金、抽佣金許多│ │ │
│ │ │ │理由要求匯款,陸陸│ │ │
│ │ │ │續續共匯四百九十萬│ │ │




│ │ │ │五千四百五十五元,│ │ │
│ │ │ │直到八十九年十二月│ │ │
│ │ │ │一日歹徒通訊電話中│ │ │
│ │ │ │斷,始知受騙上當。│ │ │
├──┼───────┼───┼─────────┼──────┼───┤
│ │潭子郵局 │ │八十九年十月間,接│八十九年十月│警詢:│
│ │00000000000000│甲○○│到一封香港馬會彩券│二三日匯一萬│92偵99│
│ │ │ │局之週年慶刮刮樂彩│元 │46卷二│
│七 │戶名:戌○○ │ │券一張,打電話過去│ │第209 │
│ │ │ │說我中了三萬元港幣│八十九年十月│頁 │
│ │ │ │,要我先匯十二萬元│三十日匯六萬│ │
│ │ │ │認購愛心電腦,並依│元 │ │
│ │ │ │指示匯款後,音訊全│ │匯款單│
│ │ │ │無,始知受騙上當。│ │:同卷│
│ │ │ │ │ │212、 │
│ │ │ │ │ │213頁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