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463號
TYDV,95,除,463,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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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甲○○原名吳盈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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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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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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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黃文永 │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94年12月31日 │76,700元 │SB七一九0三一│ │
│1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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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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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