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87號
TYDV,95,除,387,200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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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票面金額「212,250 」記載,應更正為「122,25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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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