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52號
TYDV,95,補,152,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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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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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