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608號
TYDV,95,聲,608,200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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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和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八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 幣(下同)5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3年度存字第28 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簽立同意書,同意聲 請人取回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 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裁 全字第4605號、93年度存字第2800號案、93年度執全字第22 19號卷核閱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乙 節為真實,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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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