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再字,95年度,1號
TYDV,95,國再,1,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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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乙○○
再審相對人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相對人 劉重言
      劉興坤
      林正龍
      余力行
      丁○○
      丙○○原名劉月環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4年
8 月19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或 497 條所定之情形,始為合法。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 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始得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復為同法第507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主張:上開確定裁定並未考量再審聲請 人無力繳納裁判費用等情,即以再審聲請人未遵期繳納該案 裁判費用為由,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該案所提之訴,以為聲 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述之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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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