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加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
字第152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0,86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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