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529號
TYDV,94,訴,1529,2006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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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加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
字第152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0,86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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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加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