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梅官 被 告 甲○○ 黃貞樂 劉顯秋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曹瑞珠 被 告 丁 ○ 戊 ○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長 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