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連訴字,91年度,10號
KMDV,91,連訴,10,20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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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梅官
  被   告 甲○○
        黃貞樂
        劉顯秋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曹瑞珠
  被   告 丁 ○
        戊 ○
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長 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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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