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53號
TYDM,95,訴,53,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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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16495 號),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金嗓伴唱機及歌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係從事伴唱機之買賣及出租為業,明知「 世事多變」、「入來阮夢中」、「辛酸過一暗」、「放阮一  個人」、「越頭看情路」、「聰明人糊塗心」等6 首歌曲, 係金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通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 樂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 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重製物而散布為常業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 附表所示每台伴唱機15,000元、7,000 元、5,000 元不等之 價格,出售或出租「金嗓電腦伴唱機」予如附表所示之不知 情乙○○、戊○○、丁○○,而渠等人將之放置於如附表所 示店內,供不特定消費者使用而營利。嗣為警分別持本院所 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93年10月19日下午5 時10分許至桃園 縣龜山鄉○○○路281 號「紅珺KTV 」、於同年10月20日晚 間7 時45分許至桃園縣桃園市○○路163 號4 樓「有緣視聽 歌唱城」、於同年12月26日晚間6 時30分許至「庭園歡唱10 0 」等處搜索,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
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指訴。
㈢告訴人金通公司享有上揭6 首音樂作之著作財產權證明文 件。
㈣證人乙○○、戊○○、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㈤如附表所示扣案伴唱機勘驗筆錄。
㈥如附表所示扣案伴唱機及歌本2本。
㈦查獲之現場照片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以犯同法第91條之 1 第2 項之罪為常業罪。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伴唱機 及歌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常業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該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伴唱機1 台已出售予他人,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 告沒收。
四、本件被告認罪後,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檢察官並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其等合意內容 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2 年之科處。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之各 款情形,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11第2 項,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第91條之1 第2 項、 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得上訴且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邱滋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高文靜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
以犯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出售或出租 │出售或出租價格│伴唱機放置地點 │買售或承租之人 │行為態樣 │扣案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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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國93年8月4日│新台幣(下同)│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南│買受人乙○○ │出售 │金嗓伴唱機1 │
│ │ │15,000元 │路281號「紅珺KTV」│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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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國93年10月5 │每月租金7,000 │桃園縣桃園市○○路│承租人戊○○ │出租 │金嗓伴唱機1 │
│ │日起至同年月20│元 │163 號4 樓「有緣視│ │ │台及歌本1本 │
│ │日止 │ │聽歌唱城」 │ │ │ │
├──┼───────┼───────┼─────────┼─────────┼─────┼──────┤
│三 │民國93年12月初│每月租金5,000 │桃園縣桃園市○○路│承租人丁○○ │出租 │金嗓伴唱機1 │
│ │至同年月26日止│元 │531 號「庭園歡唱10│ │ │台及歌本1本 │
│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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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