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玄○○
亥○○
己○○
甲○○
地○○
廖凱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六六八○號),被告等均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玄○○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亥○○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廖凱正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玄○○、詹淑蕙(另行審結)、亥○○、廖凱正、己○○、 甲○○、顧雅雯(另行審結)、地○○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為「小裘」、「施秘書」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概括犯意聯絡,渠 等均明知並無男子擔任陪伴女性跳舞及觀看影片之工作可資 仲介,竟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五日止 ,由玄○○擔任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二八八號四樓之「 奧斯卡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刊登如「愛蘇蘭KTV影片休 閒館陪看人員男(身分保密)日領三千,需滿二十歲兼職可
,0000000000(莫蘭)」、「短期致富,不是夢 ,打給我!!換工作,0000000000,紅姐」、「 只有三H‧日領三千,限男性、滿二十歲、經驗不拘,00 00000000,協理,陪我看電影」等內容佯稱為徵求 工作、聯絡電話之廣告於報紙分類廣告欄,並先後雇用顧雅 雯為櫃檯人員,詹淑蕙、亥○○、廖凱正、甲○○、己○○ 、地○○等人負責為接洽、面試、收受費用等事宜,迨有意 求職者閱覽上開廣告撥打電話聯絡後,即與被害人約至位於 上址之「奧斯卡企業社」面談,並於面談時「以高薪、工作 內容為陪看電影、聊天」等不實內容吸引應徵者,同時佯稱 要製作識別證,向每位應徵者先收取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費用後,再向應徵者表示需先經由公司為職前訓練始得介紹 工作,而於職前訓練期間陸續以向應徵者表示需繳交服裝費 用、通關費用、購買智慧財產權費用、介紹費用等不同理由 ,藉此方式詐取金錢。迨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意求職之被害 人閱覽上開廣告撥打電話聯絡後,即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約至上址面談,並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以上開理由要 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交付金錢,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因而陷於錯誤,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而連續詐取金 錢得逞。嗣因有應徵者發覺受騙,提出檢舉,而於九十三年 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循線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二八八號四樓內查獲被告玄○○、顧雅雯、詹淑蕙、甲○ ○、地○○、劉嘉祥、廖凱正、己○○等八人,並經玄○○ 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壬○○、天○○、A○○、黃○○、丁○○、宙○○、 子○○、午○○、巳○○、戊○○、C○○、未○○、申○ ○、庚○○、癸○○、D○○、卯○○、酉○○、F○○、 丙○○、鄭勝慶、B○○、辛○○、戌○○、E○○、辰○ ○、乙○○、寅○○、丑○○等人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玄○○、亥○○、己○○、甲○○ 、地○○、廖凱正等人於本院調查時自白不諱,且據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壬○○、A○○、子○○、午○○、巳○○、 戊○○、申○○、癸○○、卯○○、F○○、丙○○、鄭勝 慶、B○○、辛○○、戌○○、E○○、辰○○、乙○○、 寅○○、丑○○於警詢、天○○、黃○○、丁○○、宙○○ 、C○○、未○○、庚○○、D○○、酉○○於警詢及檢察 官偵訊時均證述甚詳,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卷附應 徵履歷表共一二八張在卷足稽,足證被告玄○○、亥○○、
己○○、甲○○、地○○、廖凱正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值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玄○○、亥○○、己○○、 甲○○、地○○、廖凱正等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玄○○、亥○○、己○○、甲○○、地○○、廖 凱正等及詹淑蕙、顧雅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為「小裘」、 「施秘書」之成年女子間就前述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 犯行間,有犯意聯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先後 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其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 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人均年輕力壯 ,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遂思行險詐騙,暨其等於本次 詐欺犯行中所扮演之角色、負責之工作及其等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 人和解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末查,被告玄○○、己○○ 、甲○○、地○○及廖凱正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而被告亥○○前於七十六年間,雖曾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惟於緩 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是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 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者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 等一時利欲薰心,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其等業已與 到庭被害人全部達成和解,其餘被害人則經合法通知,未到 庭陳述意見,或具狀陳述不對被告追究之意,此有準備程序 筆錄及陳述狀在卷足憑,經此認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 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 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為被告玄○○、甲○○所有,供 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至被告詹淑惠、顧雅雯二人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併此敘 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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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應徵日期 │行為人及其詐騙分工│ 詐得金額 │
│ │ │ │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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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壬○○│九十三年一│己○○:拿履歷表 │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三十一日│亥○○:面試及收識│、服裝費六萬五千│
│ │ │ │ 別證費用 │元、通關費用六萬│
│ │ │ │詹淑蕙:收服裝及通│元 │
│ │ │ │ 關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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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天○○│九十三年二│廖凱正: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初某日 │ 別證費用 │、服裝費三萬元、│
│ │ │ │詹淑蕙:收智慧財產│購買智慧財產權費│
│ │ │ │ 權費用 │用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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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A○○│九十三年二│甲○○: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五日下午│ 別證費用、│、服裝費用二千元│
│ │ │一時許 │ 服裝費用 │六千元、二千元。│
│ │ │ │廖凱正:收服裝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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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黃○○│九十三年二│亥○○:面是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五日晚│ 別證費用、│、服裝費用四萬五│
│ │ │上十一時許│ 通關費用 │千元、通關費一萬│
│ │ │ │詹淑蕙:收服裝費用│元 │
├──┼───┼─────┼─────────┼────────┤
│ 五 │丁○○│九十三年二│綽號「小裘」之人:│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七日 │面試及收識別證費用│、服裝費用三萬元│
│ │ │ │詹淑蕙:收服裝費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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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宙○○│九十三年二│甲○○:面試 │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九日 │廖凱正、綽號「小裘│、服裝費用二萬五│
│ │ │ │」之人:收服裝費用│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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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子○○│九十三年二│甲○○: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五日│ 別證費用 │、服裝訂金二千元│
│ │ │上午十時許│廖凱正:收服裝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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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午○○│九十三年三│甲○○: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四日│ 別證費用 │ │
│ │ │ │詹淑蕙:推銷服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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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巳○○│九十三年三│亥○○: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八日 │ 別證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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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戊○○│九十三年三│甲○○: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日 │ 別證費用 │、服裝費用四萬六│
│ │ │ │詹淑蕙:收服裝費用│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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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C○○│九十三年三│甲○○: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三日 │ 別證費用 │、服裝費用四萬元│
│ │ │ │廖凱正:收服裝費用│、介紹費六萬元 │
│ │ │ │玄○○:收介紹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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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九十三年三│亥○○:面試 │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中旬某日│廖凱正:收識別證費│、服裝費用十萬元│
│ │ │ │ 用 │ │
│ │ │ │詹淑蕙:收服裝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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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九十三年三│亥○○: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八日 │ 別證費用 │(起訴書漏未載明│
│ │ │ │詹淑蕙:收服裝費用│)、服裝費用三萬│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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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庚○○│九十三年三│亥○○: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八日下│ 別證費用及│、服裝訂金一千五│
│ │ │午五時許 │ 服裝訂金 │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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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癸○○│九十三年三│亥○○:面試及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二日│ 別證費用 │、服裝訂金一千元│
│ │ │ │廖凱正:收服裝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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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D○○│九十三年三│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三日│施秘書」:面試 │、服裝費用一萬五│
│ │ │ │亥○○:收識別證費│千元 │
│ │ │ │ 用、服裝費│ │
│ │ │ │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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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卯○○│九十三年三│甲○○: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三日│ 別證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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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酉○○│九十三年三│甲○○: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四日│ 別證費用 │、服裝費訂金一萬│
│ │ │ │廖凱正:收服裝費用│元 │
├──┼───┼─────┼─────────┼────────┤
│十九│F○○│九十三年三│廖凱正: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九日│ 別證費用 │ │
│ │ │ │ │ │
├──┼───┼─────┼─────────┼────────┤
│二十│丙○○│九十三年三│亥○○: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九日│ 別證費用 │、服裝費訂金二萬│
│ │ │下午一時許│廖凱正:收服裝費訂│ │
│ │ │ │ 金 │ │
├──┼───┼─────┼─────────┼────────┤
│廿一│宇○○│九十三年三│亥○○: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底某日 │ 別證費用 │ │
├──┼───┼─────┼─────────┼────────┤
│廿二│B○○│九十三年三│甲○○: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十一日(│ 別證費用 │、服裝訂金一萬元│
│ │ │起訴書誤載│廖凱正:收服裝費訂│ │
│ │ │為三月三十│ 金 │ │
│ │ │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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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辛○○│九十三年三│甲○○: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五百元│
│ │ │月三十一日│ 別證費用 │元、服裝費用八千│
│ │ │下午二時許│廖凱正:收服裝費用│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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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戌○○│九十三年四│劉嘉祥: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十四日│ 別證費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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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鄭良樵│九十三年四│地○○:面試 │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二日 │亥○○:收識別證費│ │
│ │ │ │ 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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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辰○○│九十三年四│甲○○: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三日下午│ 別證費用 │ │
│ │ │二時許 │ │ │
├──┼───┼─────┼─────────┼────────┤
│廿七│乙○○│九十三年四│甲○○:面試、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三日下午│ 別證費用 │ │
│ │ │六時許 │ │ │
├──┼───┼─────┼─────────┼────────┤
│廿八│寅○○│九十三年四│甲○○:面談、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五日中午│ 別證費用 │ │
│ │ │十二時三十│ │ │
│ │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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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九│丑○○│九十三年四│甲○○:面談、收識│識別證費用一千元│
│ │ │月五日下午│ 別證費用 │ │
│ │ │五時三十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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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詐得金額:六十五萬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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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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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筆記簿(教戰手│一本 │玄○○所有 │
│ │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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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薪資明細簿 │一本 │玄○○所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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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員工報到(簽名│一冊 │玄○○所有 │
│ │簿 │ │ │
├──┼───────┼───┼───────┤
│四 │員工簽到卡 │九張 │玄○○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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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面試紀錄表 │一冊 │玄○○所有 │
├──┼───────┼───┼───────┤
│六 │廣告刊登資料 │一張 │玄○○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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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Panasonic行動 │一支 │甲○○所有 │
│ │電話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