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5年度,1041號
TYDM,95,桃簡,1041,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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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緝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變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董國鼎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上偽貼之「甲○○」照片壹幀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被告甲○○前有違反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等 前科,其中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7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 4 月確定,84年8 月28日入監執行,87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於91年2 月9 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 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仍不思悛悔,於93年7 、8 月間 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街426 號8 樓住處內,竟與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變造汽車駕 駛執照之犯意聯絡,在上址,提供自己相片1 張予綽號「阿 文」者,由該「阿文」以甲○○之相片換貼於董國鼎之汽車 駕駛執照之方式,變造該汽車駕駛執照並交付甲○○收執( 甲○○並不知「阿文」如何取得董國鼎該駕駛執照,並無收 受贓物之認識,董國鼎已於91年11月11日死亡),足生損害 於董國鼎之權益及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人管理之正確性。 甲○○又另行起意,於94年3 月2 日凌晨1 時8 分許,在桃 園縣中壢市○○○街29號1 樓電梯旁,拾得呂貴峰於94年2 月24日至同年月28日17時間某日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2 之1 號3 樓住處遭年籍不詳之人竊取後丟棄之第一商業銀 行金融卡,明知上開金融卡為脫離呂貴峰本人持有之物,甲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於94年3 月2 日凌晨1 時18分許,在中壢市○○○街29號2 樓之8 為 警查獲,並在甲○○隨身攜帶之皮包查扣得上開變造之汽車 駕駛執照1 枚,另在其褲子右後口袋內查扣得上開金融卡1 枚,始得知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侵占離本人持有之金融卡,以及與綽號「阿文」者共同 變造特種文書之事實,業經被告楊順華於警、偵訊中自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呂貴峰之妻呂郭梨容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董國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 1 紙在卷可稽,以及前開變造之汽車駕駛執照及第一商業銀 行金融卡扣案可資佐證,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及 同法第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其就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 與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就上開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 罪,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曾於84年間,因 違反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 7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84年8 月28日入監 執行,87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1年2 月9 日縮 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其於5 年 以內再犯本件變造特種文書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就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變造董國鼎汽車駕駛執照上被告甲○○照片1 張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2 條 、第337 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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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