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二九號
原 告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開平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一萬七千六百五
十九元,折合銀元十三萬九千二百二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五百三十二元
,折合新臺幣四千五百九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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