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 告 潘福壽訴訟代理人 楊進福被 告 江新鋒被 告 華鑫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訴訟代理人 鄭安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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