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野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寺根昌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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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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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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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晶元光電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3年4月25日 │ 5,670元 │ EP0000000 │ │
│ │限公司葉寅夫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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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晶元光電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3年4月25日 │ 87,318元 │EP0000000 │ │
│ │限公司葉寅夫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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