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39號
SCDV,95,訴,339,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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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賴堃淼
  相 對 人 陳黃阿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
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理由中「相對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762 、763之1、763之2、765、767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一層面積107.33平方公尺、二層面積107.33平方公尺之鋼造二層房屋,准予拍賣。」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762 、763之1、763之2、765、767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一層面積1073.30平方公尺、二層面積1073.30平方公尺之鋼造二層房屋,准予拍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 更正,並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5年3 月27日以新地測 字第0950002418號函覆本院:本院於88年4月3日以新院民錦 明88拍163字第12820函囑測繪新竹市○○段762地號等5筆土 地上建物乙案,經查該建物第1、2層應各為面積1073.30 平 方公尺,前誤植為107.33平方公尺,檢送更正後土地複丈成 果圖供參,且經相對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稱:聲請人所建 的房屋坪數是300 多坪左右,對於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更正後 的土地複丈成果圖並無意見等語(詳本院95年5月29日訊問筆 錄 ),是本院爰予更正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房屋之面 積如更正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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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