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家訴字第19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查報鑫展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權二分之一之價額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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