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9461號
債 權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年享、鍾年倫、鍾年浩等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鍾年享、鍾年倫、鍾年浩係被 繼承人甲○○○○○○,應對被繼承人黃寶英積欠債權人之 債務負清償責任,故對之為本件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鍾 年享、鍾年倫、鍾年浩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黃 寶英之繼承權,並經本院94年度繼字第423號准予備查在案 ,則鍾年享、鍾年倫、鍾年浩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 償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