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4年度,677號
SCDV,94,竹簡,677,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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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677號
原   告 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9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 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 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 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 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 臺幣(下同)9,135,000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 額500,000元之數十倍,又原告已於本院95年6月13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 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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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