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 乙○○
被 告 福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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