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84號
PCDV,95,訴,784,200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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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楊泰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戊○○
      甲○○原名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
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泰家具有限公司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楊泰家具有限公司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七期債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原告於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羅澤成,嗣已於民國95年 5 月12日變更為己○○,此有財政部95年4 月20日台財庫字 第09503507430 號函附卷可稽,己○○於95年5 月18日具狀 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楊泰家具有限公司(下稱楊泰公司)於92年5 月6 日邀 同被告乙○○、甲○○(原名吳碧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 5 月6 日起至97年5 月6 日止,被告楊泰公司應自實際撥款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3.03% 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惟被告楊泰公司 自95年2 月6 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照授信約定書第5 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楊泰公司、乙○○、吳



碧玉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124,989 元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遲延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楊泰公司復邀同被告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分 別於94年6 月16日、94年7 月22日向原告借款1,200,000 元 及2,000,000 元,借款期間分別為94年6 月16日至97年6 月 16日、94年7 月22日至97年7 月22日,利率各按原告基準利 率加年利率1.65% 及3.03% 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 動而調整,被告楊泰公司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惟被告楊泰公司自94年12月22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復 於95年4 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照授信 約定書第5 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楊泰公司、 乙○○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共2,655,556 元及如附 表編號二、三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就主文第1 項請求之金額,原告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3 紙、 、授信約定書4 紙及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1 紙(均 影本)、還款繳息明細2 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 紙等件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 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原告就主文第1 項之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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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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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  息  計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編號│ 原 借 金 額 │尚 欠 本 金 │        │ ├────────┬────────┤
│ │   │ │算  期  間 │(年利率) │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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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500,000元 │ 1,124,989元 │自民國95年2 月6 │6.62% │自95年3 月7 日起│自95年9 月7 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9 月6 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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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200,000元 │ 933,336元 │自民國95年2 月16│5.24% │自95年3 月17日起│自95年9 月17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9 月16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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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000,000元 │ 1,722,220元 │自民國94年12月22│6.62% │自95年1 月23日起│自95年7 月23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7 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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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泰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