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4 月2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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