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139號
PCDV,95,訴,1139,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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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1,4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035,73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僅繳納11,4
94元,尚不足29,5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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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