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1,4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035,73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僅繳納11,4
94元,尚不足29,5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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