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興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參佰玖
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