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02號
PCDV,95,補,502,2006060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興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參佰玖
     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