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228號
PCDV,95,聲,1228,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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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26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 理 人 李彬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鵬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仁海
      王明順
      鄭源宗
      曾東興
      劉永和
      曾皇富
      梁建銚
      梁建錚
      葉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建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健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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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