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聯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相 對 人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94年度執字第42791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 件執行事件係查封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倘若拍定勢難回復 原狀,為此,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裁定 鈞院94年度執字 第42791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聲請人訴請 鈞院民事庭債務 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並提出94年度執字第 42791 號民事聲明異議狀1 件為證。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云云,係提出94 年度執字第42791 號民事聲明異議狀1 件為證,而上開異議 之法律性質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規定之異議,核與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規定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類型 無一相符,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有無受理兩造間之 訴訟事件,亦經答覆查無民事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1 件在卷足憑,又本院於95年6 月6 日函知聲請人補正其 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之證明文件過院,聲請人於95年6 月12日 收受上開補正通知,迄今仍未補正,自難認聲請人有對相對 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