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92號
TYDV,105,訴,1092,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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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林文宏
      林文達
      林文耀
原   告 林碧蓮
      林碧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明誌
被   告 詹松齡
      黃阿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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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