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八О六號
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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