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ООО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隆律師
廖年盛律師
甲○○
右原告與被告陳英漢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
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壹仟零叁拾萬元
,折合銀元柒仟零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拾萬零壹仟元,折合新臺幣貳
佰壹拾萬零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尚欠新臺幣壹佰
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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