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5年度,48號
PCDV,95,家聲,48,2006060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甲○○
利害關係人  林阮月英
       賴阮月娥
       阮玉娟
       阮依雯
相 對 人  丙○○○
上一人監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相對人丙○○○(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因急性腦梗塞、
心律不整脤、高血壓、糖尿病、失智症,至今毫無起色,現
已無處理事務之能力,為此聲請人甲○○、乙○○曾共同具
狀向 鈞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業經鈞院以95年
度禁字第1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丙○○○
之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
林阮月英、次女賴阮月娥、三女甲○○、養女阮玉娟、孫
阮依雯等五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95禁字第13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
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
禁治產人丙○○○之女,前曾與丙○○○之長子乙○○共同
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丙○○○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以95
年度禁字第13號裁定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而禁治產人丙○○○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
,亦經證人即禁治產人丙○○○之養女阮玉娟及禁治產人丙
○○○之監護人乙○○到院供述屬實(參見本院92年5 月30
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丙○○○
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
聲請指定林阮月英賴阮月娥阮玉娟阮依雯及聲請人等
五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五人亦均表
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
○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附表:
林阮月英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段130巷17號
賴阮月娥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69之1號
阮玉娟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62巷2號二樓
甲○○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大園鄉○○路9號
阮依雯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469巷7弄17號二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