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86號
TYDV,105,簡上,86,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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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被上訴人  吳德昭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
      李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吳振傑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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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