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智字,94年度,10號
PCDV,94,重智,10,200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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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0號
原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61號商 標評定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經於94年10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 字第660 號判決1 件在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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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