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628號
PCDV,94,訴,1628,200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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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住臺北市○○區○○街8巷14號6 樓之」,及主文欄第三行關於「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丙○○住臺北市大安區○○街8 巷14號6 樓之1 」,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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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