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智字第22號
原 告 己○○原名葉登山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陳淑玲律師
丙○○
被 告 冠譽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 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乙○○
巷6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
宣玉華律師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時間係民國92年5 月之前,此觀 原告係於92年5 月間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46 1 號聲請保全證據即明,足證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係成 立於92年5 月以前,故本件關於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 適用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專利法 之規定定之(以下均簡稱修正前專利法),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原告係新型第153482號廢鐵切斷處理器構造改良 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88年12月1 日起至99年9 月14 日止(下稱系爭新型專利),另原告係新式樣第068817號廢 鐵切斷處理器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89年7 月11日起至97 年9 月14日止(下稱系爭新式樣專利),被告乙○○為被告 冠譽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冠譽公司)之受僱人,詎被告未得 原告之同意,於91年11月間設計、購買材料後,委託不知名 之民間業者組裝侵害系爭新型及新式樣專利之廢鐵切斷處理 器,經原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461 號保 全證據事件保全被告乙○○設計、購買材料並委託不知名之 民間業者加以組裝之廢鐵切斷處理器1 具(下稱系爭廢鐵切 斷處理器),被告乙○○未經原告同意,即實施原告享有之
系爭新型、新式樣專利,自屬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被告乙○ ○為冠譽公司之受僱人,戊○○則係冠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告係以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之價格出售實施系爭新 型專利、新式樣專利之廢鐵切斷處理器予他人,爰依民法第 185 條、第184 條第2 項、修正前專利法第105 條、第122 條準用第89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民法第188 條、公司 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併為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0 萬元及自92年8 月27日請求調 查證據暨準備書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將其擅自製造侵害原告專利權 之廢切斷處理器予原告。㈢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 實審之民事判決全文內容,以新聞類之五號字體,登載於中 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半版面全國版各1 日。㈣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㈠第59頁至第60頁)三、被告固自認被告乙○○為冠譽公司之受僱人,戊○○為冠譽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61 號 保全證據事件所保全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確係乙○○設計 、購買材料並委託他人製造組裝,惟抗辯以:乙○○係因研 究及試驗之目的而實施原告之專利,且迄無營利行為,而系 爭廢鐵切斷處理器因重量過重,實際上無法作為廢鐵切短、 切斷之用,該項研究、試驗行為係乙○○個人行為,與冠譽 公司及戊○○均無關。又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並未落入系爭 新型專利範圍,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並不具備系爭新型專 利技術特徵中之「在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避設有相對凹槽」 ,且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油壓缸上方係設置「單向進給接頭 」,與系爭新型專利係設置「雙向進給接頭」不同。另系爭 廢鐵切斷處理係與系爭新式樣專利亦不相似,系爭新式樣整 體外觀為「心型」,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之整體外觀為「 倒三角形」;系爭新式樣專利下切斷器為「鏤空倒三腳形」 、上切斷器為「不規則塊體」切斷處為「內弧鉗狀」、圓盤 中心軸為「同切斷處一側中央」,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之 下切斷器為「倒三角形」、上切斷器為「不規則外型」、切 斷處為「鳥嘴狀」、圓盤中心軸為「設於上切斷器中央」, 並不相似,自無侵害系爭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可言等語。併為 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四、兩造於本院9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規定,協議簡化爭點 ,其協議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原告係新型第153482號廢鐵切斷處理器構造改良專利之專 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88年12月1 日起至99年9 月14 日 止,原告提出之專利證書及專利公報為真正(即系爭新型 專利,見本院卷㈠第12頁至第15頁)。
⒉原告係新式樣第068817號廢鐵切斷處理器之專利權人,專 利期間自89年7 月11日起至97年9 月14日止,原告提出之 專利證書及專利公報為真正(即系爭新式樣專利,見本院 卷㈠第16頁至第19頁)。
⒊原告提出92年5 月1 日與劉世仁間之買賣契約書形式上為 真正(見本院卷㈠第22頁至第25頁)。
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61 號保全證據事件所保 全之廢鐵切斷處理器(即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為被告乙 ○○設計、購買材料,並委託民間業者加以組裝。 ⒌被告乙○○為被告冠譽公司之受僱人,戊○○為冠譽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⒍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與系爭新型專利比對結果不符全要件 原則:系爭新型專利「油壓缸之上方設有雙向進給接頭」 ,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油壓缸之上方設有單向進給接 頭」相異(見鑑定報告第5 頁)。
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㈠乙○○部分:民法第185 條 、第184 條第2 項、修正前專利法第105 條、第122 條準 用第89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㈡冠譽公司部分:民法 第188 條;㈢戊○○部分:公司法第23條。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⒈本件有無修正前專利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第118 條第 1 項第1 款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之情形? ⑴乙○○是否因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原告之專利,而無 營利行為?
⑵系爭廢鐵處理器是否可為廢鐵切短、切斷之功能? ⑶與原告之專利有無相同之效用?
⒉乙○○有無故意過失及因果關係、是否執行冠譽公司職務 ?
⑴乙○○設計、購買材料,並委託民間業者組裝系爭廢鐵 切斷處理器是否係執行冠譽公司之職務?或其個人行為 ?
⑵乙○○有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是否應推定其有過失 ?乙○○是否應舉證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
⑶戊○○是否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冠譽金屬有限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第188 條負僱傭人 之連帶賠償責任?
⒊原告之損害賠償範圍及金額?
⑴原告是否受有損害?
⑵其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⑶如原告受有損害,其損害賠償金額為若干?原告享有之 專利權占整部機器之價值比例為若干?
⑷原告是否確實出售廢鐵切斷處理器暨挖土機與劉世仁? 其出售之金額為若干?有無開立發票?
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是否落入系爭新型專利範圍? ⑴除前揭不爭執事項六、所示外,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是 否具備系爭新型專利技術特徵中之「在座體後方鏤空之 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
⑵系爭新型專利「油壓缸之上方設有雙向進給接頭」,與 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油壓缸之上方設有單向進給接頭 」功能有無差異?
⒌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是否與系爭新式樣專利相似? ⑴系爭新式樣專利整體外觀為「心型」,與系爭廢鐵切斷 處理器之整體外觀為「倒三角形」是否相似?
⑵系爭新式樣專利之下切斷器為「鏤空倒三角形」、上切 斷器為「不規則塊體」、切斷處為「內弧鉗狀」、圓盤 中心軸為「同切斷處一側中央」,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 器之下切斷器為「倒三角形」、上切斷器為「不規則外 型」、切斷處為「鳥嘴狀」、圓盤中心軸為「設於上切 斷器中央」,是否相似?
五、原告主張原告係系爭新型及系爭新式樣之專利權人,被告乙 ○○為冠譽公司之受僱人,溫蘭芳為冠譽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於91年11月間設計、購買材料,委託不知名之民間業 者組裝侵害原告系爭新型、新式樣專利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 器,經原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461 號保 全證據事件保全在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專利證書影本2 件、專利公報影本2 件、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見本院卷㈠ 第9 頁、第10頁、第12頁至第19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61 號保全證據事件案 卷,並經兩造協議所不爭執,自堪採信為真實。六、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未落入系爭新型專利範圍內: ㈠原告主張乙○○委託他人組裝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落入系 爭新型專利範圍內。被告則以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不具備系 爭新型專利技術特徵中之「在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 對凹槽」,另系爭新型專利油壓缸之上方係設置「雙向」進 給接頭,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油壓缸上方設置「單向」進 給接頭不同,自未落入系爭新型專利之範圍等語。
㈡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廢鐵切斷處理器改 良構造,包括有:一座體,中央形成鏤空,前緣面設有下切 斷部,且在一內側面嵌設有塊狀刀刃,而對應於該塊狀刀刃 之另一內側面則嵌設有耐磨刀刃,並於一端延伸有弧形支撐 面,而在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又,座體上 方具有與工作母機相結合之結合孔;一上切斷部,呈弧形鉤 狀,係嵌置於座體鏤空前緣,設有供上述座體結合之圓孔及 與於上述下切斷部內側面相對應之塊狀刀刃,且於上端設有 供液壓傳動裝置之結合之透孔,並受液壓傳動裝置控制其開 合動作;以及一液壓傳動裝置,具有液壓傳動裝置控制其開 合動作;以及一液壓傳動裝置,具有油壓缸及管路,在油壓 缸之上方設有雙向進給接頭,周緣則設有對應之凸耳,俾嵌 入上述座體之凹槽定位,並在油壓缸內油壓心端緣設有軸套 ;藉此,當液壓油分別經由雙向進給接頭注入油壓缸內;而 控制其內油壓心之伸、縮動作,同時帶動上切斷部之開合動 作,並據此達到裁切大型鋼鐵廢料之效用」(見本院卷㈠第 13頁)。
㈢本件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中華民國工業設計協會鑑定系 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是否落入系爭新型專利之範圍內,該協會 鑑定報告認:系爭新型專利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鑑定報 告稱為「待鑑定物品」)為全要件比對,其結果系爭廢鐵切 斷處理器未完全落入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見本院 卷㈡第119 頁至第1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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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爭專利 │ 待鑑定物品(系爭 │辨別│
│ │(新型第153842號)│ 廢鐵切斷處理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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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於裁切廢鋼樑、鋼│用於裁切廢鋼樑、鋼│相符│
│ │條者 │條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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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一座體 │具一座體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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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座體之中央形成鏤空│座體之中央形成鏤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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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座體前緣面設有下切│座體前緣面設有下切│相符│
│ │斷部 │斷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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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切斷部內側嵌設塊│下切斷部內側嵌設塊│相符│
│ │狀刀刃 │狀刀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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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該塊狀刀刃之對側嵌│該塊狀刀刃之對側嵌│相符│
│ │設耐磨刀刃 │設耐磨刀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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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弧形支撐面 │一弧形支撐面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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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座體上方具有與工作│座體上方具有與工作│相符│
│ │母機相結合之結合孔│母機相結合之結合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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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具一上切斷部 │具一上切斷部 │相符│
├─┼─────────┼─────────┼──┤
││該上切斷部呈弧形鉤│該上切斷部呈弧形鉤│相符│
│ │狀 │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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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上切斷部嵌置於座│該上切斷部嵌置於座│相符│
│ │體鏤空前緣 │體鏤空前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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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供座體結合之圓│設有供座體結合之圓│相符│
│ │孔 │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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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與下切斷部內側│設有與下切斷部內側│相符│
│ │面相對應之塊狀刀刃│面相對應之塊狀刀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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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上端設有供液壓傳│於上端設有供液壓傳│相符│
│ │動裝置之結合之透孔│動裝置之結合之透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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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液壓傳動裝置控制│受液壓傳動裝置控制│相符│
│ │其開合動作 │其開合動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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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一液壓傳動裝置 │具一液壓傳動裝置 │相符│
├─┼─────────┼─────────┼──┤
││具有油壓缸及管路 │具有油壓缸及管路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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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壓缸之上方設有雙│油壓缸之上方設有單│相異│
│ │向進給接頭 │向進給接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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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緣設有對應之凸耳│周緣設有對應之凸耳│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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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耳俾嵌入座體之凹│凸耳俾嵌入座體之凹│相符│
│ │槽定位 │槽定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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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壓心端緣設有軸套│油壓心端緣設有軸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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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壓心之伸縮動作帶│油壓心之伸縮動作帶│相符│
│ │動上切斷部之開合動│動上切斷部之開合動│ │
│ │作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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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除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關於油壓缸之上方係 設有「雙向」進給接頭,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第18項油壓 缸上方係設有「單向」進給接頭不同,並不符合全要件原則 ,而須進一步進行均等論之判斷。
㈣就前開第18項為均等論之判斷,系爭新型使用之「雙向進給 接頭」,其作用在於液壓油分別經由雙向進給接頭注入油壓 缸內進而控制其內油壓心之伸、縮動作,藉以帶動上切斷部 產生開合動作,並據此達到裁切大型鋼鐵廢料之效用;另系 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使用之「單向進給接頭」,其作用在於以 液壓油經由單向進給接頭注入油壓鋼內進而控制其內油壓心 之伸、縮動作,藉以帶動上切斷部產生開合動作,據此達到 裁切大型鋼鐵廢料之效用,故二者間之功用屬實質相同,鑑 定報告亦同此認定(見本院卷㈡第第120 頁)。另本院依被 告聲請訊問鑑定機關指定實施鑑定之人陳健能,陳健能亦陳 稱:「(問:單向進給接頭及雙向進給接頭關於均等如何判 斷?)在本件技術目的手段及功效是一樣的,單向及雙向差 別在於油的傳輸量,單向是設計比較簡單,是最基本必要的 設計,雙向是增加一個進給接頭零件,效用是增加油的傳輸 量,扭力或剪力會比較強,雙向進給接頭是系爭專利之技術 特徵之一,我認為被告把雙向進給接頭省略一個零件是為了 規避專利範圍。(問:原告在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雙向進給 接頭是否限制原告專利範圍限於雙向進給接頭?)在全要件 判斷是不相符,在作均等判斷時會參照專利說明書,判斷有 無禁反言之問題,因為原告申請專利範圍中未強調雙向進給 接頭之功效較單向進給接頭更好,所以我認為沒有禁反言之 問題,它只有單純就功效作說明」(見本院卷㈢第9 頁)等 語,堪認被告乙○○使用之單向進給接頭與雙向進給接頭在 功能上係屬均等,有均等論之適用。
㈤惟查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內,另記 載系爭新型專利「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 見本院卷㈡第129 頁),被告乙○○委託他人組裝之系爭廢 鐵切斷處理器則無此項主要技術特徵(見本院卷㈡第159 頁 )等語。經查原告於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確實記載 系爭新型專利「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俾供
液壓缸之嵌入固定」為其專利要件之一,依創作說明之記載 ,該項座體(說明圖式編號10)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 凹槽編號為16,惟專利說明圖式並未顯示(見本院卷㈡第12 6 頁),依據系爭新型專利之說明圖式中僅能見到圖式編號 10之座體(見本院卷㈡第130 頁至第132 頁、第135 頁), 未顯示該相對凹槽之型態為何。又新型專利鑑定報告中雖未 附有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之座體後方照片,然於系爭新式樣 專利之圖式中之右側視圖即係自座體(連接下切斷器)後方 側視之圖式(見本院卷㈡第107 頁),可清楚看出於座體後 方除有一「U」字型之凹槽外,確實有一「凵」字型之凹槽 ,供液壓缸嵌入固定,而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於座體後方則 無此「凵」字型之凹槽,其液壓缸則係直接嵌入「U」字型 之凹槽,亦有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之座體後方照片1 幀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11 頁),足證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確 實無系爭新型專利申請範圍中「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 相對凹槽」之專利要件。復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抗辯系爭新 型專利技術特徵中「在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 」為系爭廢鐵專利處理器所不具備,原告亦當庭自認系爭廢 鐵切斷處理器確實不具備該項專利技術特徵(見本院卷㈡第 191 頁至第192 頁),是被告乙○○設計、購買材料並委託 他人組裝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確實不具備原告申請專利範 圍中所述「在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之特徵 ,尚難認乙○○委託他人組裝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已落入 原告之專利範圍。
㈥鑑定報告就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是否具備「在座體後方鏤空 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之技術特徵一節,於全要件判斷時 未予判斷,此觀前揭鑑定報告關於全要件之判斷記載自明( 見本院卷㈡第119 頁),經本院依被告聲請訊問鑑定機關指 定鑑定之人陳健能證稱:「(問:原告申請專利範圍中提到 在座體後方鏤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在全要件中是否就 此部分為判斷?)這部分在鑑定報告中全要件確實沒有列到 」(見本院卷㈢第9頁),足證乙○○設計、購買材料並委 託他人組裝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並未具備「座體後方鏤 空之內側壁設有相對凹槽」之特徵,故未落入系爭新型專利 之範圍內。
七、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與系爭新式樣係屬相似: ㈠系爭新式樣依其創作說明之記載,係提供一種廢鐵切斷處理 器之新式樣設計,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係屬相同物品。 ㈡又依系爭新式樣之圖示及創作說明,系爭新式樣之廢鐵切斷 處理器之整體為一不規則幾何形狀之外形,在圖中其一側呈
開口狀係用以切斷廢鐵之切口,上方為活動式上切口並以開 口右方之圓盤中心軸為中心,藉由上切口尾端所連接之圓柱 形液壓傳動裝置,而成為一可與固定式下切口作開合之切斷 動作者,同時,在液壓傳動裝置上方連設有S型管路相對( 見本院卷㈡第105 頁),其中藉用由上切口尾端所連接之圓 柱形液壓傳動裝置而成為可與固定式下切口作開合之切斷動 作,係屬功能性之設計,此部分應非系爭新式樣專利範圍。 且系爭新式樣之圖示外觀為一鏤空倒三角形塊體(具有下切 斷部)與一不規則塊體(上切斷部)所構成,該鏤空倒三角 型塊體體積係大於該不規則塊體,並於其二塊體末端皆固設 有如鳥嘴般之切斷處(用以切斷廢料之用,用以切斷廢料之 用亦屬功能性設計,亦非屬新式樣專利範圍),配合時,該 鏤空倒三角形塊體係為固定基座,與活動式不規則塊體結合 處以該二塊體之同切斷處一側中央所設圓盤中心軸作為旋轉 中心,並藉由活動式不規則塊體上端所連設之圓柱形液壓傳 動裝置作動,該活動式不規則塊體旋轉時可嵌入其鏤空倒三 角形塊體內如一心型,構成系爭新式樣專利之形狀特徵。以 之與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比較:(見本院卷㈡第102頁) ┌─┬───┬───────┬───────┬──┐
│ │外 形│系爭專利(新式│待鑑定物品(系│辨別│
│ │部 位│樣第068817號)│廢鐵切斷處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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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切斷│固定式 │固定式 │相似│
│ │器 ├───────┼───────┼──┤
│ │ │鏤空倒三角形 │倒三角形 │相似│
│ │ ├───────┼───────┼──┤
│ │ │大於上切斷器 │大於上切斷器 │相似│
├─┼───┼───────┼───────┼──┤
│2│上切斷│活動式 │活動式 │相似│
│ │器 ├───────┼───────┼──┤
│ │ │不規則塊體 │不規則塊體 │相似│
│ │ ├───────┼───────┼──┤
│ │ │可嵌入下切斷器│可嵌入下切斷器│相似│
│ │ │內 │內 │ │
├─┼───┼───────┼───────┼──┤
│3│切斷處│切斷器末端 │切斷器末端 │相似│
│ │ ├───────┼───────┼──┤
│ │ │內弧鉗狀 │鳥嘴狀 │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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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液壓傳│圓柱型 │圓柱型 │相似│
│ │動狀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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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圓盤中│同切斷處一側中│設於上切斷器中│相似│
│ │心軸 │央 │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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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在下切斷器為倒三角形,系爭新式樣專 利則為鏤空倒三角形,比較二者外形均為倒三角形(見本院 卷㈡第107 頁、第110 頁);另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之切斷 處為鳥嘴狀,系爭新式樣專利則為內弧鉗狀(見本院卷㈡第 107 頁、第110 頁、第112 頁),二者間彎曲之弧度、角度 不同;又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之圓盤中心軸設於上切斷處中 央,系爭新式樣專利之圓盤中心軸設於同切斷處一側中央( 見本院卷㈡第107 頁、第110 頁),二者間差別在於座體外 緣凸出之板狀造型之角度不同,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之座體 外緣呈二近似直角狀,系爭新式樣專利之座體外緣則分別呈 現銳角及近似直角狀。可知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整體外觀呈 「倒三角狀」與系爭新式樣專利整體外觀為「心型」、系爭 廢鐵切斷處理器下切斷器為「倒三角狀」、上切斷器為「不 規則外形」、切斷處為「鳥嘴狀」、圓盤中心軸為「設於上 切斷器中央」,與系爭新式樣專利下切斷器為「鏤空倒三角 狀」、上切斷器為「不規則塊體」、切斷處為「內弧鉗狀」 、圓盤中心軸為「同切斷處一側中央」容有不同,惟比對二 者整體設計(design as a whole), 二者整體視覺性統合 之視覺效果係屬相似。又以肉眼直觀,在同時同地比對時, 二者雖有些微差異,然若消費者異時異地間接隔離觀察比對 ,二者確為近似,是被告乙○○委託他人組裝之系爭廢鐵切 斷處理器確與系爭新式樣專利為近似。
八、被告乙○○係基於研究、實驗之目的而實施系爭新式樣專利 :
㈠按新式樣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事項:一、為研究、 教學或試驗實施其新式樣,而無營利行為者,修正前專利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蓋從事研究或試驗,通常 須在原有技術之基礎上進行,若必須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始 得以進行,反而妨礙研發,不利技術之創新,而有違專利法 之立法目的,教學者為教學之需,而有必要實施他人專利權 時,若必須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始得以進行,將影響技術、 學術之傳承。鑑於研究、教學或試驗行為對於技術創新及學 術之貢獻,若無營利行為,尚不致影響專利權人之商業利益 ,因此列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事項。而該條所謂「研究、教 學或試驗」不僅指學術性研究、教學或試驗,亦包含工業上
之研究,教學或試驗。若非僅以專利技術本身為目的所進行 之研究、教學或試驗,而將研究、教學或試驗成果予以製造 、使用、讓與或轉讓者,始構成專利權之侵害(見專利法逐 條釋義第151頁,94年3月版)。
㈡經查被告已自認乙○○實施系爭新式樣專利,惟抗辯其係基 於研究、試驗之目的而實施。被告洪建洪確有實施系爭新式 樣專利之行為,原告聲請訊問之證人丁○○亦證稱伊曾受僱 於正容公司擔任駕駛工作,正容公司向原告買受廢鐵切斷處 理器,曾有2 名男子至正容公司看機器並畫圖,也用尺量, 當時在正容公司修理怪手綽號「小標」之人告知伊其中1 位 姓洪(見本院卷㈠第105 頁)。另證人甲○○證稱被告乙○ ○拿草圖委託伊製造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伊拿草圖叫製圖 重畫,再與乙○○討論須要修正之部分,就這樣施作,作好 後到被告公司去組裝,量尺寸配合被告之機器,還沒有組裝 就被原告發現,完全沒有運作過,沒有試過不知能不能用, 要組裝起來才能試,重量多重伊沒有秤,但聽乙○○說太重 不能用,當初聽乙○○說伊公司要用試剪廢鐵用的(見本院 卷㈡第270 頁),而被告乙○○受僱於冠譽公司,亦從事廢 鐵切斷之工作,故被告乙○○確實有研究、試驗之動機及目 的,且研究、試驗本不限於學術性之研究、試驗,即工業上 之研究、試驗亦屬之,故被告乙○○確係基於試驗之目的而 實施系爭新式樣專利,且迄未組裝完成,自無達到以試驗成 果予以製造、使用、讓與或轉讓之階段,揆諸前開說明,被 告乙○○所為即屬專利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 款為系爭新式 樣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行為。若以被告與原告均係經營廢鐵 切斷之工作,即認被告概屬營利行為而無研究、試驗免責條 款之適用,將致與專利權人同業之人均無從基於專利權人已 公開於世之專利技術再創新研發,殊與專利法係為鼓勵創新 研發技術之宗旨有違。
九、綜上所述,被告乙○○委託他人組裝之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 未落入系爭新型專利範圍內,又系爭廢鐵切斷處理器與系爭 新式樣專利雖屬相似,惟被告乙○○係基於研究、試驗之目 的而實施系爭新式樣專利,其所為非系爭新式樣專利效力所 及,自不構成侵害原告享有之系爭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權。從 而,原告基於修正前專利法第105 條、第122 條準用第89條 第1 項第2 款、第3 項、民法第185 條、第184 條第2 項、 第188 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㈠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54 0萬元及自92年8 月27日請求調查證據暨準備書狀繕本送 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 告應將其擅自製造侵害原告專利權之廢切斷處理器予原告。
㈢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之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以新聞類之五號字體,登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 半版面全國版各1 日,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十、因本案論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 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 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十一、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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