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
選任辯護人 陳木律師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王聖舜律師
被 告 S○○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二0七四一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五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U○○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D○○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S○○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U○○(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起)、D○○(自九十四年八 月起)、G○○(自九十四年十月起)明知以黃嘉浪(綽號 成董)、黃嘉錄(綽號小周,上開二人現因案藏匿大陸,刻 由警方追緝中)為首之詐騙集團,專以人頭電話,利用「假 綁架、真詐欺」、「假冒金融犯罪防治中心謊稱積欠信用卡 債務或金融帳戶資料外洩」、「網路購物詐欺」等詐騙方式 ,使不特定人陷於錯誤,而為常業詐欺之犯行,竟仍與黃嘉 浪、黃嘉錄為首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渠等利用黃嘉浪、黃嘉錄之弟N○ ○(本院另行審理中)先前陸續在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三號八樓、臺北市○○區○○路五段一五0巷四三三號二 樓、臺北縣三重市○○街一五五巷二號四樓、臺北縣三重市
○○○路二五六巷八號一樓、臺北縣中和市○○路九八九巷 二號二樓之三、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六號二十五樓之二 等處申請數十支室內電話,並事先申請「指定轉接」功能, 再由丙○○(本院另行審理中)於利用其擔任中華電信公司 西區營業處裝移機外包商工作之便利,接受黃嘉浪、黃嘉錄 透過N○○所告知欲轉接之行動電話號碼後,即到達上開裝 機現場,在分裝箱上插上話機按#77後,接著按上開所欲轉 接之電話號碼後,再按#完成轉接工作,以此層層轉接之方 式,使黃嘉浪、黃嘉錄為首之詐騙集團便於遂行上開詐欺犯 行,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使R○○等五十一位被 害人陷於錯誤,持金融卡前往鄰近之自動櫃員機或至金融機 構臨櫃或以語音轉帳方式,按照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中之指示 操作,誤將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至渠等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內 (詳細之詐騙時間、被害人、方式、匯入帳戶、金額等均詳 如附表一所示),再由U○○依照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 分配由其或D○○或G○○將款項領出,由渠等平分得詐騙 金額的一成,其餘金額由U○○依照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 匯入指定帳戶內。而S○○則可預見收購後轉賣銀行、郵局 等金融機構之帳戶,將有幫助他人犯常業詐欺罪之可能性, 仍不違背本意之情況下,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基於幫助之 概括犯意,為收購銀行、郵局帳戶之犯行,並以每個帳戶三 千至四千元之代價多次轉賣附表一所示顧小鳳、蘇曉娟、翁 蓉嫻、翁宇興、萬彩英、劉景方等郵局及銀行帳戶予黃嘉浪 、黃嘉錄為首之詐騙集團員,以此行為幫助該等詐欺集團作 為詐欺時所利用。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為警查獲, 並分別在U○○位於臺北市○○區○○街四十巷二弄六號三 樓住處扣得渠等購得供詐欺犯罪用之人頭帳戶之存摺九十六 本、提款卡四十九張、印章四十三枚等物品(詳如附表二、 三、四、七,及附表五之編號一、附表六編號一所示),在 D○○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二六四巷十一號三樓住處扣 得其所有供本件犯罪用之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門號 :0000000000號),在G○○位於臺北縣三重市 ○○路一二二號之二住處扣得供詐欺犯罪用之人頭帳戶朱郡 妤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印章一枚及其所有供本件犯罪 用之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0 00號)以及其所有非供本案犯罪用之存摺三本及提款卡三 張,並在S○○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七十一號九樓住處 扣得如附表六編號四所示之物品,始知悉上情。二、案經蕭慶堂、子○○、亥○、W○○、V○○、X○○、丑 ○○、F○○、宙○○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U○○、D○○、G○○、S○○迭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核與同案被告N○○供 述:其依照共犯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與同案被告丙○○聯 繫後,請同案被告丙○○為電話轉接等語,及同案被告丙○ ○坦承有依照共犯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為電話轉接之事務 等語,以及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蕭慶堂等及被害人未○○於警 詢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明細 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報案三聯單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語音約定帳號維護資料、網頁內容、存款存根、 匯出匯款回條、匯款申請書、跨行匯款回單、匯款附通知書 、剪報等(詳如附表一所示)、監聽譯文、室內電話義務申 請書、跟監照片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八日境信慧字第0九五一00九二九00號函暨入出 境資料等附卷可參,此外,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可證 。是被告U○○、D○○、G○○及S○○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U○○、D○ ○、G○○、S○○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並不以行為人無其他職業為要件,亦不 以行為人以此為唯一之職業為必要,兼營他業或以他業為掩 護均足當之,只要行為人有反覆從事某種行為,並以該項行 為之所得供作日常生活給養所須,有此主觀之意思暨客觀之 事實表現即為已足。故核被告U○○、D○○、G○○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又按刑法上之幫助 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 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此有最 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 第五九九八號、第六四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 ○號判決足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 正犯。本件被告S○○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人頭帳戶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該詐欺集團使用,再由該集團 成員,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經轉匯至被告 S○○所提供之帳戶,再伺機由被告U○○、D○○及G○ ○提領,無證據證明被告S○○有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故核被告S○○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復被告U○○、D○○、G ○○與黃嘉浪、黃嘉錄、N○○、丙○○間,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另被告S○○前後多 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 告S○○以幫助之意思,為常業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之罪,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U○ ○、D○○、G○○均年輕力壯,不思靠己勞力獲取正當報 酬,為圖不法財物,而共組詐欺集團,詐騙群眾金錢,並均 分詐騙款項之一成,且被害人多達數五十一人,其犯罪所生 之危害至為重大,惟兼衡被告U○○、D○○、G○○皆素 行尚佳,且渠等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本件被告U○ ○受僱於主謀黃嘉浪、黃嘉錄,負責收取帳戶,並指揮被告 D○○及G○○,與其共同領取詐騙款項,而被告S○○係 因一時失慮,致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詐騙集團財 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 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導致社會互信 受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廣泛,且亦因被告 S○○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 身分,是被告S○○所為實屬不該,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 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改,依渠等角色不同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被告S○○部分,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U○○、D○○ 、G○○、S○○前皆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份在卷可按,渠等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各併予宣告緩刑,用啟 自新。
三、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 字第六九四六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之存摺 、附表三之提款卡、附表四之身分證、健保卡、戶口名簿及 駕照、附表五之手機,以及附表七之印章,皆為被告U○○ 等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用來詐騙被害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 備之物乙節,業據被告U○○、D○○、G○○等人供承在 卷,故上開扣案物品,均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六編號一至三之扣 案物,雖係被告U○○、G○○、D○○所有,但並非供本 件犯罪或預備供犯罪用之物,及附表六編號四部分,非被告 S○○所有,已據渠等陳述明確,爰不另併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公訴人另認被告S○○之行為涉犯幫助洗錢罪嫌。惟按洗錢 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 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 ,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 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 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 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又洗錢行為係指行 為人為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或行為人掩飾、收受、搬運、 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同法第二條第二款)。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 機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 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 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 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 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 然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經查, 本件詐欺集團利用被告S○○所提供之帳戶,將詐欺所得之 款項直接匯入該帳戶,該詐欺集團要求被害人將金錢匯入被 告S○○所提供之帳戶之行為,本即係該詐欺集團為實施其 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 其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S○○於該詐欺集團成員實施 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S○○為之掩飾、隱匿行為 ,此自被害人接獲偽稱該詐欺集團電話,直接依指示至自動 櫃員機或臨櫃或以語音轉帳方式將金錢匯入被告S○○所提 供之帳戶內等情可得而知,且偵查機關得藉由被害人將款項 匯入被告S○○提供之帳戶等情,一目瞭然資金來源之不法 性,並得以追查資金之流向,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 並未被切斷,與「掩飾」、「隱匿」之性質亦有不符,核與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間,尚不能認 被告S○○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幫助洗錢罪,因 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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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騙時間 │ │金 額│ 證 據 資 料 │
│編號│被害人│ │匯 入 之 帳 號│( 新 臺 幣 )│(詳見95年度偵字│
│ │ │ 及方 法 │ │及 匯 出 地 點│第2125號偵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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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蕭慶堂│94年7 月16│⒈上海商業儲蓄│⒈94年7月17日晚上 │⒈告訴人蕭慶堂之│
│ │ │日 │ 銀行總行 │ 臺北市○○○路 │ 警詢筆錄(第38│
│ │ │網路聊天援│000000000000-0│ 149 號超商自動櫃│ 7-389 頁) │
│ │ │交 │00000000000 │ 員機以告訴人蕭慶│⒉告訴人蕭慶堂所│
│ │ │ │ │ 堂之中國信託商業│ 有之中國信託商│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 業銀行存摺(第│
│ │ │ │ │ 9618號 │ 390-392頁) │
│ │ │ │ │ 7,462元 │⒊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⒉花蓮中小企業│⒉同年月17日下午3 │ 明細表十張(第│
│ │ │ │ 銀行清水分行│ 時31分以告訴人蕭│ 393-396頁) │
│ │ │ │ 00000000000 │ 慶堂之玉山商業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882 號 │ │
│ │ │ │ │ 20,006元 │ │
│ │ │ │ │ │ │
│ │ │ │⒊中國信託商業│⒊以告訴人蕭慶堂之│ │
│ │ │ │ 銀行土城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顧小鳳 │ 信用卡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187226號 │ │
│ │ │ │ │ 同年月19日晚上8 │ │
│ │ │ │ │ 時17分 │ │
│ │ │ │ │ 9,000 元 │ │
│ │ │ │ │ 同日晚上8 時19分│ │
│ │ │ │ │ 1,000元 │ │
│ │ │ │⒋000000000000│⒋以告訴人蕭慶堂之│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起訴書漏載⒈│ 信用卡0000000000│ │
│ │ │ │、⒉及⒋) │ 187226號 │ │
│ │ │ │ │ 同年月20日下午3 │ │
│ │ │ │ │ 時15分 │ │
│ │ │ │ │ 18,000元 │ │
│ │ │ │ │ 同日下午3 時17分│ │
│ │ │ │ │ 1,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 │ 56,468元 │ │
│ │ │ │ │(起訴書漏載⒈、⒉│ │
│ │ │ │ │、⒊之9,000 元及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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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94年7 月某│⒈台新商業銀行│⒈同日晚上6時13分 │⒈被害人未○○警│
│ │ │日 │ 新莊分行 │ 台新商業銀行七賢│ 詢筆錄(第249-│
│ │ │存款資料外│ 李濬凱 │ 分行 │ 250頁) │
│ │ │洩 │00000000000000│ 30,000 元 │ │
│ │ │ │ │ 100,000元 │ │
│ │ │ │⒉臺北市蘭雅郵│⒉苗栗竹南郵局 │ │
│ │ │ │ 局 │ 230,000元 │ │
│ │ │ │ 李清輝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⒊臺北縣五股鄉│⒊苗栗竹南郵局 │ │
│ │ │ │ 德音郵局 │ 290,000 元 │ │
│ │ │ │ 李其坤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⒋中壢郵局南園│⒋未遂 │ │
│ │ │ │ 分行 │ │ │
│ │ │ │ 藍翠芬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總計 │ │
│ │ │ │ │ 650,0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⒉│(起訴書漏載⒉至⒋│ │
│ │ │ │至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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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庚○○│94年8 月5 │⒈高雄縣鳳山新│⒈同日下午2時29分 │⒈被害人庚○○警│
│ │ │日 │ 富郵局 │ 30,000元 │ 詢筆錄(第224-│
│ │ │佯稱友人急│ 吳進富 │ 同日下午4時40分 │ 225頁) │
│ │ │需借款 │00000000000000│ 30,000元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同年月9日下午2時│ 明細表、郵政跨│
│ │ │ │ │ 3分 │ 行匯款申請書乙│
│ │ │ │ │ 100,000 元 │ 紙、郵政國內匯│
│ │ │ │⒉高雄市新興郵│⒉同年月6 日上午9 │ 款執據四紙、報│
│ │ │ │ 局 │ 時26分178,000 元│ 案三聯單、詐騙│
│ │ │ │ 黃國輝 │ 同年月9 日下午2 │ 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0000│ 時3分100,000元 │ 詐騙電話斷話簡│
│ │ │ │ │ │ 便格式表及受理│
│ │ │ │⒊玉山商業銀行│⒊同年月8日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三重分行 │ 380,000元 │ 各乙紙(第226-│
│ │ │ │ 蘇曉娟 │ │ 234頁)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總計 │ │
│ │ │ │ │ 818,0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⒈│(起訴書漏載⒈、⒉│ │
│ │ │ │、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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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94年8 月11│玉山商業銀行三│以下均是由被害人蕭│⒈被害人R○○警│
│ │ │日 │重分行 │秀珠之中國信託商業│ 詢筆錄(第217-│
│ │ │信用卡遭盜│蕭智聰 │銀行三重分行帳號82│ 218頁) │
│ │ │刷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⒉存摺影本、報案│
│ │ │ │ │戶以語音轉帳: │ 三聯單、受理各│
│ │ │ │ │⒈同日下午3 時25分│ 類案件紀錄表、│
│ │ │ │ │ 146,500 元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⒉同日下午5 時25分│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12,089元 │ 話簡便格式表各│
│ │ │ │ │⒊94年8 月12日下午│ 乙份(第219-22│
│ │ │ │ │ 12 時27 分 │ 3 頁) │
│ │ │ │ │ 158,583 元 │ │
│ │ │ │ │總計 │ │
│ │ │ │ │ 317,1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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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94年8 月15│⒈臺南區中小企│⒈200,217元 │⒈被害人M○○警│
│ │ │日 │ 業銀行崙背分│ │ 詢筆錄(第235-│
│ │ │信用卡遭盜│ 行 │ │ 236頁) │
│ │ │刷 │00000000000000│ │⒉存摺明細、報案│
│ │ │ │ 5 │ │ 三聯單、詐騙帳│
│ │ │ │⒉玉山商業銀行│⒉120,555元 │ 戶通報警示、詐│
│ │ │ │ 三重分行 │ │ 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蘇曉娟 │ │ 格式表、受理各│
│ │ │ │00000000000000│ │ 類案件紀錄表各│
│ │ │ │ │總計 │ 乙份(第237-24│
│ │ │ │ │ 320,772元 │ 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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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丁○○│94年8 月14│台新商業銀行新│同年月15日下午9 時│⒈被害人丁○○警│
│ │ │日 │莊分行 │36分 │ 詢筆錄(第242-│
│ │ │網路購物 │李濬凱 │臺北縣板橋市監理站│ 243頁) │
│ │ │ │00000000000000│旁超商之自動櫃員機│ │
│ │ │ │ │1,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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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己○○│94年8 月14│同上 │同年月15日 │⒈被害人己○○警│
│ │ │日 │ │台新商業銀行新莊分│ 詢筆錄(第252 │
│ │ │網路購物 │ │行 │ 頁) │
│ │ │ │ │5,517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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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子○○│94月8 月15│第一商業銀行永│以下均是由告訴人呂│⒈告訴人子○○警│
│ │ │日 │和分行 │俊德之臺灣銀行松山│ 詢筆錄(第251-│
│ │ │信用卡遭盜│劉樹森 │分行帳戶語音轉帳:│ 252頁) │
│ │ │刷 │00000000000 │⒈30,259元 │ │
│ │ │ │ │⒉100,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 │ 130,25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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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94年8 月24│華僑銀行岡山分│以下均是由被害人馬│⒈被害人黃○○警│
│ │ │日 │行 │佩苓之板信商業銀行│ 詢筆錄(第244-│
│ │ │信用卡遭盜│曾柏涵 │帳號00000000000000│ 245頁) │
│ │ │刷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語音轉帳: │⒉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⒈同日下午3 時30分│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280,015 元 │ 話簡便格式表、│
│ │ │ │ │⒉同日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3,051元 │ 錄表、語音約定│
│ │ │ │ │總計 │ 帳號維護資料各│
│ │ │ │ │ 283,066元 │ 乙份(第246-24│
│ │ │ │ │ │ 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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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寅○○│94年8 月25│高雄大昌郵局 │由被害人寅○○之第│⒈被害人寅○○警│
│ │ │日 │王亘中 │一商業銀行帳號2345│ 詢筆錄(第303-│
│ │ │信用卡費用│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轉帳 │ 304頁) │
│ │ │未繳 │(起訴書誤載為│1418,253 元 │⒉明細表、報案三│
│ │ │ │000000000000 │ │ 聯單、詐騙帳戶│
│ │ │ │,茲予更正) │ │ 通報警示、詐騙│
│ │ │ │ │ │ 電話斷話簡便格│
│ │ │ │ │ │ 式表各乙份(第│
│ │ │ │ │ │ 305-308 頁) │
├──┼───┼─────┼───────┼─────────┼────────┤
│11│Q○○│94年9 月4 │新竹國際商業銀│同年月5 日晚上10時│⒈被害人Q○○警│
│ │ │日 │行中壢分行 │臺北縣淡水鎮○○路│ 詢筆錄(第323-│
│ │ │網路購物 │郎愛玲 │207 號超商自動櫃員│ 324頁) │
│ │ │ │00000000000000│機 │⒉網頁內容、自動│
│ │ │ │ │2,400 元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各乙份│
│ │ │ │ │ │ (第325-327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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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辰○○│94年9月5日│同上 │同日晚上11時10分 │⒈被害人辰○○警│
│ │ │網路購物 │ │臺北縣淡水鎮○○街│ 詢筆錄(第328-│
│ │ │ │ │180 巷超商自動櫃員│ 329頁) │
│ │ │ │ │機 │⒉網頁內容、自動│
│ │ │ │ │3,800 元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各乙份│
│ │ │ │ │ │ (第330-334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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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I○○│94年9月5日│⒈台北國際商業│⒈94年9月8日 │⒈被害人I○○警│
│ │ │佯稱中獎 │ 銀行員山分行│ 40,000元 │ 詢筆錄(第372-│
│ │ │ │ 葉國香 │ 同年月12日 │ 373頁) │
│ │ │ │0000000000000 │ 235,700元 │⒉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同年月14日 │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200,000元 │ 話簡便格式表、│
│ │ │ │ │ 同年月15日 │ 存款存根二紙、│
│ │ │ │ │ 100,000元 │ 匯出匯款回條七│
│ │ │ │⒉誠泰商業銀行│⒉同年月8日 │ 張、郵政跨行匯│
│ │ │ │ 城北分行 │ 62,000元 │ 款申請書二紙、│
│ │ │ │ 許雅欣 │ │ 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0000000000000 │ │ 據一張、匯款申│
│ │ │ │ 誠泰商業銀行│ 同年月12日 │ 請書一張、跨行│
│ │ │ │ 西園分行 │ 150,00元 │ 匯款回單四張、│
│ │ │ │ 蔡宗宏 │ │ 匯款副通知書一│
│ │ │ │00000000000000│ │ 張及受理各類案│
│ │ │ │8 │ │ 件紀錄表乙紙(│
│ │ │ │⒊台北富邦商業│⒊同年月9日 │ 第374-386頁) │
│ │ │ │ 銀行後埔分行│ 120,000元 │ │
│ │ │ │ 陳進益 │ 同年月12日 │ │
│ │ │ │000000000000 │ 100,000元 │ │
│ │ │ │⒋郵局 │⒋同年月13日 │ │
│ │ │ │ 羅乙閔 │ 100,000元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⒌日盛商業銀行│⒌同年月13日 │ │
│ │ │ │ 新莊分行 │ 200,000元 │ │
│ │ │ │ 朱建璋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⒍臺灣中小企業│⒍同年月14日 │ │
│ │ │ │ 銀行錦和分行│ 100,000元 │ │
│ │ │ │ 葉國貞 │ 同年月15日 │ │
│ │ │ │00000000000 │ 100,000元 │ │
│ │ │ │⒎國泰世華商業│⒎同年月14日 │ │
│ │ │ │ 銀行新莊分行│ 100,000元 │ │
│ │ │ │ 林威良 │ 同年月15日 │ │
│ │ │ │000000000000 │ 100,000元 │ │
│ │ │ │⒏板橋郵局港尾│⒏同年月14日 │ │
│ │ │ │ 支局 │ 100,000元 │ │
│ │ │ │ 李振豪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⒐臺灣中小企業│⒐同年月15日 │ │
│ │ │ │ 銀行錦和分行│ 100,000元 │ │
│ │ │ │ 謝蓉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⒑安泰商業銀行│⒑同年月13日 │ │
│ │ │ │ 營業部 │ 100,000元 │ │
│ │ │ │ 謝宜璋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⒒中國信託商業│⒒150,000 │ │
│ │ │ │ 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班正宇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總計 │ │
│ │ │ │ │ 2,317,7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⒈│(起訴書漏載⒈至⒑│ │
│ │ │ │至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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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卯○○│94年9月8日│中國國際商業銀│同日凌晨0時31分 │⒈被害人卯○○警│
│ │(起訴│網路購物 │行新店分行 │臺北縣汐止市○○街│ 詢筆錄(第489-│
│ │書誤載│ │蕭寶宏 │2 段79號超商自動櫃│ 490頁) │
│ │為杜志│ │00000000000 │員機 │⒉報案三聯單、詐│
│ │偉,茲│ │ │1,500元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予更正│ │ │ │ 、詐騙電話斷話│
│ │) │ │ │ │ 簡便格式表、網│
│ │ │ │ │ │ 頁內容、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各乙份(第491-│
│ │ │ │ │ │ 49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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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廖美惠│94年9 月10│新竹國際商業銀│同日晚上11時03分 │⒈被害人廖美惠警│
│ │ │日 │行迴龍分行 │臺北縣樹林市○○街│ 詢筆錄(第334-│
│ │ │網路購物 │王元勢 │70巷1 號十支郵局自│ 336頁) │
│ │ │ │00000000000 │動櫃員機 │⒉報案三聯單、受│
│ │ │ │ │3,700元 │ 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表、郵政存簿儲│
│ │ │ │ │ │ 金簿、網頁內容│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易明細表、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詐騙電話斷話簡│
│ │ │ │ │ │ 便格式表各乙份│
│ │ │ │ │ │ (第337-342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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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午○○│94年9 月12│萬泰商業銀行南│同年月13日上午9 時│⒈被害人午○○警│
│ │ │日 │崁分行 │50 分 │ 詢筆錄(第431-│
│ │ │網路購物 │葉賢盛 │帳號000-0000000000│ 432頁) │
│ │ │ │000000000000 │538417號以自動櫃員│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機轉 │ 明細表、報案三│
│ │ │ │ │1,550 元 │ 聯單、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詐騙│
│ │ │ │ │ │ 電話斷話簡便格│
│ │ │ │ │ │ 式表各乙份(第│
│ │ │ │ │ │ 433-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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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亥○ │94年9 月13│同上 │同年月14上午7 時48│⒈告訴人亥○警詢│
│ │ │日 │ │分 │ 筆錄(第428-42│
│ │ │網路購物 │ │臺北縣新店市○○街│ 9頁) │
│ │ │ │ │98號新店地區農會自│⒉報案三聯單(第│
│ │ │ │ │動櫃員機 │ 430頁) │
│ │ │ │ │2,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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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戌○○│94年9 月13│同上 │同年月14日上午4 時│⒈被害人戌○○警│
│ │ │日 │ │43 分 │ 詢筆錄(第436-│
│ │ │網路購物 │ │以網路銀行被害人官│ 437頁) │
│ │ │ │ │堡源之土地銀行帳號│⒉網頁內容、報案│
│ │ │ │ │000000000000000 號│ 三聯單、詐騙帳│
│ │ │ │ │4,600元 │ 戶通報警示、詐│
│ │ │ │ │ │ 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 │ 格式表各乙份(│
│ │ │ │ │ │ 第438-4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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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W○○│94年9 月25│新竹國際商業銀│同日上午7 時33分 │⒈告訴人W○○警│
│ │ │日 │行湖口分行 │高雄市新竹商業銀行│ 詢筆錄(第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