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5年度,82號
PCDM,95,撤緩,82,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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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九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 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竟於  上開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 執行觀察勒戒(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七0號),並裁定核發 民事通常保護令(九十五年度家護字地一四七五號),及判 處拘役四十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九九七號),其行為顯已 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未保持善良品行   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 一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及裁定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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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