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060號
PCDM,94,訴,2060,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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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2060號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30日
下午4 時,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丁○○癸○○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癸○○為夫妻關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聯絡,自民國89年9 月15日起,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29巷2 弄5 號5 樓、同弄7 號1 樓等地,邀集乙○○、 甲○○、己○○、子○○、丙○○、戊○○(起訴書重複誤 載為張德林)、壬○○○、丑○○、辛○○、庚○○等會員 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三會,二人並自任會首(互助會 之起迄日期、會員人數、開標日期、會款及底標限制均詳如 附表一)。詎丁○○癸○○因見互助會會員彼此間未必相 識且未必親自前來投標,認有機可趁,竟於89年9 月15日起 至91年11月間,連續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共同向其他會員 詐稱已由如附表二所示之會員得標,據以向其他活會會員收 取會款(會別及冒標次數均詳如附表二),致如附表三所示 之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各期會款(各會員應得會款與實際繳 交數額均詳如附表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合會起迄日│合會人│開標日期│會 款│ 底標及最 │
│  │     │數(含│    │   │ 高標限  │
│  │     │會首)│    │   │     │
├──┼─────┼───┼────┼───┼─────┤
│ 1 │89年9月15 │ 31人 │每月15日│2萬元 │底標新台幣│
│  │日至92年2 │   │下午2時 │(內標│(下同)15│
│  │月15日  │   │    │制) │00元;最高│
│  │     │   │    │   │限標5000元│
├──┼─────┼───┼────┼───┼─────┤
│ 2 │90年8月20 │ 33人 │每月20日│1萬元 │底標1000元│
│  │日至93年3 │   │下午2時 │(內標│;最高限標│
│  │月20日  │   │    │制) │3000元  │
├──┼─────┼───┼────┼───┼─────┤
│ 3 │90年12月30│ 23人 │每月30日│2萬元 │底標1500元│
│  │日至92年9 │   │下午2時 │(內標│;最高限標│
│  │月30日  │   │    │制) │5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會   別 │   冒  標  方  式(時間年.月.日)      │
├──┼───────┼─────────────────────────┤
│  │89年9月15日至9│冒用合會會員郭玉萱(90.07.15)、張明致(90.08.15)│
│ 1 │2年2月15日之合│、吳文山(90.10.15)、戊○○(90.11.15)、丙○○(│




│  │會      │91.03.15)、張麗華(91.05.15)、游玉燕(91.06.15)│
│  │       │、壬○○○(91.08.15)、己○○(91.09.15)之名義標│
│  │       │得會款。                     │
├──┼───────┼─────────────────────────┤
│  │90年8月20日至 │冒用合會會員吳文山(91.10.21)之名義標得會款。  │
│ 2 │93年3月20日之 │                         │
│  │合會     │                         │
├──┼───────┼─────────────────────────┤
│ 3 │90年12月30至92│冒用合會會員方吉順(91.09.30)、庚○○(91.08.30)│
│  │年9月30日之合 │之名義標得會款。                 │
│  │會      │                         │
└──┴───────┴─────────────────────────┘
附表三:被詐欺會員及損失金額
┌───┬─────┬─────┬─────┬──────┐
│被詐欺│附表一編號│附表一編號│附表一編號│應得會款總額│
│之會員│一應得會款│二應得會款│三應得會款│      │
│   ├─────┼─────┼─────┼──────┤
│   │附表一編號│附表一編號│附表一編號│實際受害金額│
│   │一繳納會款│二繳納會款│三繳納會款│(不含利息)│
├───┼─────┼─────┼─────┼──────┤
│辛○○│     │34萬元  │24萬元  │58萬元   │
│   │     │(二活會)│     │      │
│   ├─────┼─────┼─────┼──────┤
│   │     │260600元 │199500元 │460100元  │
├───┼─────┼─────┼─────┼──────┤
│乙○○│     │16萬元  │     │16萬元   │
│   ├─────┼─────┼─────┼──────┤
│   │     │123100元 │     │123100元  │
├───┼─────┼─────┼─────┼──────┤
│戊○○│54萬元  │     │     │54萬元   │
│   ├─────┼─────┼─────┼──────┤
│   │429800元 │     │     │429800元  │
├───┼─────┼─────┼─────┼──────┤
│丙○○│112 萬元(│34萬元  │     │146萬元   │
│   │二活會) │(二活會)│     │      │
│   ├─────┼─────┼─────┼──────┤
│   │891800元 │260600元 │     │0000000元  │
├───┼─────┼─────┼─────┼──────┤
│己○○│162 萬元(│32萬元(二│48萬元(二│242萬    │
│   │三活會) │活會)  │活會)  │      │




│   ├─────┼─────┼─────┼──────┤
│   │0000000元 │246200元 │399000元 │0000000元  │
├───┼─────┼─────┼─────┼──────┤
│陳林月│54萬元  │     │     │54萬元   │
│華  ├─────┼─────┼─────┼──────┤
│   │429800元 │     │     │429800元  │
├───┼─────┼─────┼─────┼──────┤
│丑○○│     │     │48萬元(二│48萬元   │
│   │     │     │活會)  │      │
│   ├─────┼─────┼─────┼──────┤
│   │     │     │399000元 │399000元  │
├───┼─────┼─────┼─────┼──────┤
│甲○○│162 萬元(│96萬元(六│72萬元(三│330萬元   │
│   │三會)  │會)   │會)   │      │
│   ├─────┼─────┼─────┼──────┤
│   │0000000元 │738600元 │598500元 │0000000元  │
├───┼─────┼─────┼─────┼──────┤
│子○○│54萬元  │16萬元  │24萬元  │94萬元   │
│   ├─────┼─────┼─────┼──────┤
│   │429800元 │123100元 │199500元 │752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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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