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99號
TYDV,105,建,99,201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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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鈞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隆
訴訟代理人 曾稚甯律師
被   告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4 年7 月、8 月間陸續與被告達成口 頭協議,由伊以如附表所示各項工程金額承攬被告之如附表 所示各該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被告則應於各項工程完 工後,依序給付各該工程款予伊,伊前已提供各項工程報價 單予被告,被告無異議後,方於104 年9 月起開始施作,並 已於附表所示完工日期完工,且各該工程均無須交付。詎被 告除依約就編號1 工程於104 年11月2 日如數支付工程款新 臺幣(下同)13萬7,340 元外,就編號2 至6 工程,竟任憑 己意,於105 年1 月6 日、105 年2 月4 日、105 年2 月5 日分別匯款25萬元、25萬元及15萬元,尚有工程款52萬5,58 2 元未付(計算式:117 萬5,582 元─25萬元─25萬元─15 萬元=52萬5,582 元),經伊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 ,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52萬5,58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民事異議狀 稱上開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未提出其他具體之主張及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名片、戶籍謄本、報價單、



活期存款存摺、發票、系爭工程完工照片、LINE對話紀錄、 原告與被告之副總江政蔚、職員賴碧嬌間之對話錄音及譯文 、105 年8 月26日文山景美郵局第343 號存證信函暨其回證 、簡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1至92、34-1至41、117 至 119 、27至33、66至67、42至48、95至112 、49、68、127 、115 至116 頁),陸軍第六軍團五三工兵群106 年3 月28 日陸六顓愛字第1060000607號並函覆稱:「鋁製紗窗與營區 原有之鋁窗接合」、「玻璃內扇鋁製處」及「鋁製淋浴拉門 」(即編號3 工程報價單所載工程項目)均已施作完成(見 本院卷第69頁);被告雖曾提出民事異議狀到院,惟僅略謂 上開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具體之主張及陳述,且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 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 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於104 年7 月、8 月間陸續委託原告進行系爭工程,原告 已依約完工,並向被告請款,詎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尚 有52萬5,582 元承攬報酬未償等情,業如前述。原告既已 完成工作,且無須交付被告,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依承攬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承攬報酬,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寄存送達,自寄存 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已 有明文。是以,原告就上揭承攬報酬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自屬有據,而本件支付命令於105 年11月1 日寄存送達至 被告(見105 年度司促字第19988 號支付命令卷第39頁) ,於105 年11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
㈢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2萬5,582 元,及自105 年1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
│編號│ 工程名稱 │ 完工日期 │ 工程金額 │ 小計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樹林高中禮堂鋁門工程 │104年10月5 日 │13萬7,340 │ 13萬7,340 │
├──┼───────────────────┼───────┼──────┼──────┤
│ 2 │桃園804 國軍醫院急診室外牆鋁窗工程 │104年10月31日 │24萬6,494 │ │
├──┼───────────────────┼───────┼──────┤ │
│ 3 │桃園八德龍蟠營區整修工程 │104年12月15日 │30萬4,227 │ │
├──┼───────────────────┼───────┼──────┤ │
│ 4 │桃園804 國軍醫院急診室外牆相關追加工程│104年11月27日 │18萬7,822 │ │
├──┼───────────────────┼───────┼──────┤ │
│ 5 │樹林高中禮堂鋁格柵追加工程 │104年11月30日 │ 4萬4,058 │ │
├──┼───────────────────┼───────┼──────┤ │
│ 6 │芎林農舍鋁窗鋁門工程 │104年12月10日 │39萬2,981 │117 萬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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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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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隆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