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6379號
CHDV,95,促,16379,200606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6379號
債 權 人 順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永成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永成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